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12月31日前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保留《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7份福建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经济型养老项目监管的通知》等25份福建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
三、修订《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等4份福建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
2021年12月前,未列入保留和修订目录的我厅发布的其他文件不得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文件中如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性规定自动作废,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予以修订的文件,未修订发布前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福建省民政厅决定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民政厅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福建省民政厅决定予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民政厅决定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 称 |
文 号 |
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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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民办〔2018〕204号 |
二、规划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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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
闽民计〔2018〕185号 |
三、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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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
闽民法〔2017〕258号 |
4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民法〔2017〕235号 |
5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
闽民法〔2017〕185号 |
6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闽民法〔2016〕72号 |
四、养老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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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 |
闽民养老〔2021〕140号 |
8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闽民养老〔2020〕25号 |
9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民养老〔2019〕87号 |
10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养老服务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意见 |
闽民福〔2017〕108号 |
11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服务质量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
闽民福〔2017〕72号 |
12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民福〔2017〕60号 |
13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闽民福〔2017〕39号 |
14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工作的通知 |
闽民福〔2017〕15号 |
15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体育局印发《关于加强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配置的指导意见》 |
闽民福〔2014〕319号 |
16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保监局 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 |
闽民福〔2014〕306号 |
五、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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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的通知 |
闽民管〔2021〕150号 |
18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民管〔2019〕67号 |
19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办法》的通知 |
闽民管〔2018〕121号 |
20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闽民管〔2018〕16号 |
21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指引》的通知 |
闽民管〔2017〕307号 |
22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转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
闽民管〔2017〕36号 |
2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民管〔2016〕253号 |
24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事项的通知 |
闽民管〔2016〕78号 |
25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闽民管〔2015〕271号 |
26 |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
闽民管〔2015〕202号 |
27 |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闽民管〔2015〕151号 |
28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
闽民管〔2015〕49号 |
29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民管函〔2014〕38号 |
30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
闽民管〔2013〕455号 |
31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
闽民管〔2013〕246号 |
32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
闽民管〔2013〕224号 |
3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闽民管〔2012〕389号 |
34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闽民管〔2012〕233号 |
35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闽民管〔2012〕124号 |
36 |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民管〔2011〕25号 |
37 |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闽民管〔2006〕224号 |
六、社会救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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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通知 |
闽民救〔2021〕131号 |
39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
闽民救〔2021〕128号 |
40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闽民救〔2021〕127号 |
41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
闽民保〔2019〕121号 |
42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低保金是否计为家庭收入问题的批复 |
闽民保〔2016〕142号 |
4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民保〔2014〕352号 |
七、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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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闽民建〔2017〕308号 |
45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 |
闽民建〔2015〕81号 |
46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
闽民建〔2013〕186号 |
47 |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的意见 |
闽民建〔2011〕246号 |
48 |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 |
闽民建〔2010〕194号 |
八、区划地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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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
闽民行〔2021〕74号 |
50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验收规范》的通知 |
闽民行〔2017〕239号 |
51 |
福建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闽粤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通知 |
闽民勘〔2007〕470号 |
52 |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民勘〔2004〕152号 |
九、慈善事业促进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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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慈善助老超市设施和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
闽民福〔2019〕88号 |
54 |
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贫困唇腭裂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闽民福〔2018〕202号 |
十、社会事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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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内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的通知 |
闽民事〔2021〕122号 |
56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的通知 |
闽民事〔2021〕125号 |
57 |
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闽民事〔2018〕132号 |
58 |
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闽民福〔2018〕97号 |
59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
闽民福〔2017〕282号 |
60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龙岩市婚姻登记受理机关权限的批复 |
闽民事〔2017〕120号 |
61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南平市婚姻登记受理机关权限的批复 |
闽民事〔2016〕149号 |
62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
闽民事〔2016〕71号 |
6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泉州市婚姻登记受理机关权限的批复 |
闽民事〔2016〕49号 |
64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宁德市婚姻登记受理机关权限的批复 |
闽民事〔2016〕48号 |
65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变更平潭居民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收养登记办理机关的批复 |
闽民事〔2015〕250号 |
66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的通知 |
闽民事〔2015〕219号 |
67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切实抓好婚姻登记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 |
闽民事〔2008〕19号 |
68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民事〔2005〕513号 |
69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
闽民福〔2003〕345号 |
十一、儿童福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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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闽民童〔2021〕31号 |
71 |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闽民童〔2021〕130号 |
72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示范点创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闽民童〔2021〕32号 |
7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闽民童〔2020〕97号 |
74 |
福建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闽民童〔2019〕128号 |
75 |
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民童〔2019〕131号 |
十二、社会工作处 |
||
76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直接采认台湾地区社会工作师证书的通知 |
闽民社工〔2021〕97号 |
77 |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闽民社工〔2021〕8号 |
附件2
福建省民政厅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 称 |
文 号 |
清理理由 |
一、养老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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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经济型养老项目监管的通知 |
闽民福〔2017〕166号 |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要求,该文件现已不适用。 |
2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
闽民福〔2016〕195号 |
养老机构已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制,该文件现已不适用。 |
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 |
闽民福〔2014〕438号 |
部分内容与新的政策法规不符,该文件现已不适用。 |
4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 |
闽民福〔2014〕181号 |
部分内容与新的政策法规不符,该文件现已不适用。 |
5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 |
闽民福〔2014〕176号 |
部分内容与新的政策法规不符,该文件现已不适用。 |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 |
|||
6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的通知 |
闽民管〔2020〕107号 |
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文件。 |
三、社会救助处 |
|||
7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
闽民保〔2017〕158号 |
该文件针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全部脱贫成为脱贫人口,且有新的政策覆盖脱贫人口,现已不适用。 |
8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
闽民保〔2017〕85号 |
该文件针对当时的低保审核审批问题,已有新的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9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
闽民保〔2017〕4号 |
该文件针对当时的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已有新的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10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闽民保〔2016〕289号 |
该文件针对当时的重病重残低保问题,已有新的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11 |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闽民保〔2016〕279号 |
该文件针对的扶贫开发已上升为乡村振兴,且有新的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12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完善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闽民保〔2016〕251号 |
该文件针对当时的特困供养相关问题,已有新的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1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
闽民保〔2016〕65号 |
该文件针对当时的低保清核认定问题,已有新的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14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
闽民保〔2015〕2号 |
该文件针对当时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问题,已有新的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15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民保〔2014〕183号 |
该文件针对当时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问题,已有新的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16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民保〔2013〕286号 |
该文件针对当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已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新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17 |
福建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
闽民保〔2009〕201号 |
该文件针对当时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医疗救助职能已转到医保部门,生活救助已有新的政策覆盖,现已不适用。 |
四、区划地名处 |
|||
18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民行〔2006〕556号 |
是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文件,时效性已过。 |
19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地名标志工作设置规范》的通知 |
闽民行〔2003〕190号 |
2008年已出台《地名标志》的国家标准(GB17733-2008) |
五、社会事务处 |
|||
20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建设省级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民事〔2019〕114号 |
该文件仅针对2019-2021年的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建设省级奖补资金项目,现在已不适用。 |
21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暂停公益性公墓审批的通知 |
闽民事〔2012〕85号 |
已出台相关新的政策。 |
22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实行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登记的通知 |
闽民事〔2008〕320号 |
该文件针对我省自建婚姻登记系统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事项,现我省婚姻登记系统升级为部建系统,已不适用。 |
2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通知 |
闽民福〔2003〕430号 |
该文件明确当时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权限,现权限已下放,已不适用。 |
六、儿童福利处 |
|||
24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闽民福〔2010〕369号 |
孤儿基本生活费执行新的标准,发放管理有新的规定。 |
25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规范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
闽民福〔2007〕77号 |
2018年民政部颁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对儿童福利机构规范管理和安全工作有新的规定。 |
附件3
福建省民政厅决定予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 称 |
文 号 |
修订理由 |
一、养老服务处 |
|||
1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
闽民福〔2017〕103号 |
部分内容与新的政策法规不符 |
2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民福〔2017〕66号 |
部分内容与新的政策法规不符 |
3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民福〔2014〕455号 |
部分内容与新的政策法规不符 |
二、儿童福利处 |
|||
4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闽民福〔2011〕258号 |
原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有关内容,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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