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闽政办〔2018〕76号)相关规定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反馈省民政厅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的函》(闽委编办宗函〔2023〕62号)文件批复,依法明确省民政厅权责清单事项123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确认2项、公共服务5项、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76项。依法确定的权责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等名义行使职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致权责事项发生变化的,将按程序予以动态调整并做好结果公布、报备工作。
附件:福建省民政厅权责清单(2023版)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权责清单(2023版)
事项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表一:行政许可(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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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3个子项) |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1.《慈善法》 |
行政许可 |
社会组织管理局(拟定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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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1.《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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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3个子项)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1.《慈善法》 |
行政许可 |
社会组织管理局(拟定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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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1.《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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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3个子项) |
1.基金会成立登记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行政许可 |
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慈善组织相关工作) |
省级 |
2.基金会变更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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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会注销登记 |
1.《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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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行政许可 |
社会组织管理局(拟定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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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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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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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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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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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 |
慈善事业促进处(拟定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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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处罚(2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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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社会团体违规开展活动的处罚(含8个子项) |
1.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2.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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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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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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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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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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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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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收、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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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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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10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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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1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活动的处罚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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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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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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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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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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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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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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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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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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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
行政处罚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1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撤销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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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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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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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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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基金会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不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和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对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行政处罚 |
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年报、双随机抽查、审计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查,对于以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且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将有关线索、证据移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已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对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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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基金会不按规定开展业务、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含6个子项) |
1.对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行政处罚 |
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年报、双随机抽查、审计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查,对于以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且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将有关线索、证据移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已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对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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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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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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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会未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撤销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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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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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含10个子项) |
1.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慈善法》 |
行政处罚 |
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年报、双随机抽查、审计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查,对于以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且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将有关线索、证据移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已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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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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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违反关联交易限制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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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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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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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年报、双随机抽查、审计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查,对于以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且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将有关线索、证据移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已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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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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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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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泄露捐赠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等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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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慈善法》 |
行政处罚 |
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年报、双随机抽查、审计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查,对于以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且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将有关线索、证据移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已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对欺骗募捐对象捐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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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向单位摊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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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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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慈善组织违法开展活动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对不依法出具捐赠票据的处罚 |
《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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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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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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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违法活动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对将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慈善法》 |
行政处罚 |
慈善事业促进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2.对未按规定报告及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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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福利彩票代销者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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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
行政处罚 |
慈善事业促进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22 |
对养老机构违法经营和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含8个子项) |
1.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
行政处罚 |
养老服务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2.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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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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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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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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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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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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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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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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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
行政处罚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24 |
对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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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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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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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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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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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27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第十九条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2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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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社会事务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29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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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社会事务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表三:行政强制(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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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封存、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行政强制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31 |
封存、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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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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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封存、收缴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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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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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收缴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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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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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给付(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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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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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行政给付 |
社会事务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表五:行政检查(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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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含3个子项)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行政检查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2.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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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
36 |
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 |
|
《慈善法》 |
慈善事业促进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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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慈善组织的年度监督检查 |
|
《慈善法》 |
慈善事业促进处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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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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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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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行政检查 |
养老服务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40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监管 |
|
1.《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
慈善事业促进处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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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行政确认(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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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慈善组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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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法》 |
行政确认 |
慈善事业促进处(拟定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省级、市级、县级 |
42 |
涉外收养登记(含5个子项) |
1.孤儿涉外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
儿童福利处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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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子女涉外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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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涉外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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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涉外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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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涉外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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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公共服务(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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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 |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初级)登记服务 |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 |
公共服务 |
社会工作处(拟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 |
省级 |
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中级)登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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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补办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社会组织管理局(拟定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
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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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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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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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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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含名称预核准)(含3个子项) |
1.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 |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 |
公共服务 |
社会组织管理局(拟定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2.社会组织变更临时存款账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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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组织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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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7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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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 |
|
1.《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第三条 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 第四条第三项 提升登记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对照登记管理相关档案,配合“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进程安排,及时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执法等工作信息,为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大数据管理夯实基础。要按照“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和更新社会服务机构法人信息,做到情况明、数据准。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采集、记录和运用社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对社会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落实“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管理制度要求。 3.《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第六条 第二项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兼)职审核,对未按规定报批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组织管理局(拟定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49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第三条 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省级、市级、县级 |
|
50 |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备案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组织管理局(拟定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
省级、市级、县级 |
51 |
社会组织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备案(含3个子项) |
1.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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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备案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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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会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备案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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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社会团体提前或延期换届批准 |
|
《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函〔2007〕263号) |
|||
53 |
拟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省级 |
54 |
指导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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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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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56 |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取缔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
57 |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取缔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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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 |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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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公示 |
|
《慈善法》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慈善事业促进处牵头 |
省级、市级、县级 |
60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
《慈善法》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慈善事业促进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6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
《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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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
《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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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慈善信托备案 |
|
《慈善法》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慈善事业促进处(拟定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省级、市级、县级 |
64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
1.《慈善法》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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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慈善事业促进处 |
省级 |
66 |
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养老服务处 |
省级 |
67 |
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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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
69 |
负责组织本省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图的编制,参与出版省行政区域界线图 |
|
1.《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政府第136号令)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 |
70 |
组织指导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 |
|
1.《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政府第136号令)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 |
71 |
国内著名或者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 |
|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 |
72 |
省内著名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 |
|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 |
73 |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认定 |
|
1.《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政府第136号令)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 |
74 |
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录、地名词典、政区图等标准地名出版物的编纂 |
|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 |
75 |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 |
|
1.《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 |
76 |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等专题图(册)试制样图的审核 |
|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 |
77 |
指导和审核省内各级行政区域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等事项 |
|
1.《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78 |
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围垦区、农区、林区、盐区、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 |
|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79 |
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以及纪念地、旅游胜地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 |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80 |
地名命名、更名的备案 |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81 |
标准地址的编制和标志的设置 |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82 |
地名公告 |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83 |
地名的普查、保护名录的制定 |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84 |
参与省、县际边界纠纷协调工作 |
|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区划地名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85 |
勘界、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并提供利用服务 |
|
1.《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福建省救助总站 |
省级、市级、县级 |
86 |
拟订并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和标准 |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救助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87 |
承办相关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
88 |
牵头协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救助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89 |
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 |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
90 |
起草拟定和推动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方面的法规、政策等文件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
省级 |
91 |
指导全省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工作 |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92 |
负责省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
省级 |
93 |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监督 |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
省级 |
94 |
指导全省村(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 |
|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
省级 |
95 |
指导培训城乡社区工作者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
省级 |
96 |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培训 |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
省级 |
97 |
承担国家和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属于民政业务范畴的相关工作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
省级 |
98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残疾人福利、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等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事务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99 |
指导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贴、“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医疗和生活困难补贴等的发放工作 |
|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国内字224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事务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100 |
负责殡葬执法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
|
1.《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事务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101 |
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 |
|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事务处 |
省级 |
102 |
负责民政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厅直属安置管理站的管理 |
|
1.《精神卫生法》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事务处 |
省级 |
103 |
指导全省儿童收养登记管理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儿童福利处 |
省级 |
104 |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儿童福利处 |
省级 |
105 |
指导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儿童福利处 |
省级 |
106 |
牵头组织拟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和标准;检查、督促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各地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儿童福利处 |
省级 |
107 |
指导全省孤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负责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
|
《民政部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函〔2007〕330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儿童福利处 |
省级 |
108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老区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 |
|
1.《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2020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老区工作办公室 |
省级 |
109 |
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协调革命遗址维护工作,承担省革命老区扶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
|
1.《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2020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110 |
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
|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老区工作办公室 |
省级 |
111 |
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老区工作办公室 |
省级 |
112 |
负责老区发展情况的数据统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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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 |
|
||||
114 |
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 |
|
1.《中组部等十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5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工作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115 |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
|
1.《中组部等十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5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社会工作处 |
省级、市级、县级 |
116 |
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规划财务处 |
省级 |
117 |
指导、监督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规划财务处 |
省级 |
118 |
负责民政统计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规划财务处 |
省级 |
119 |
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工作 |
|
1.《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规划财务处 |
省级 |
120 |
承担信访工作 |
|
1.《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办公室 |
省级 |
121 |
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711号)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办公室 |
省级 |
122 |
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政策法规和 行政审批处 |
省级 |
123 |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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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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