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事项的通知
闽民管〔2016〕78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建设,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审批行为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名称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非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名称预核准行政事项列入同级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清单,未列入的一律不得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银行的要求,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其出具“社会组织开设验资账户介绍信”。

二、明确法人登记证书期限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期限应当统一规范,严格审批流程。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应为行政许可决定人签发日期,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应为社会组织届满之日的前一日(如:签发日期为201622日,届期为4年;登记证书中发证日期即为201622日,有效期限即为201622日至202021日)。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与其许可证书一致。依据行政许可法,法人登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送达方式可以采用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

社会组织进行届中换届或变更登记等,如需换领法人登记证书的,应参照本条执行。

三、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应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诉求渠道、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在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网站等明显位置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申请材料不得有兜底性条款,不得超出办事指南目录增加申请材料。省厅已对省级社会组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按照同级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清单设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并参照省厅办事指南逐一修订,确保不漏项、不加项。

四、规范审批时限

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简政放权、马上就办的精神,依法行政、认真审核、提高效率,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省级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的要求,明确设立登记等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确保网上审批、办事指南和受理通知书中的办理时限相一致。

五、加强档案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社会组织审批卷宗的材料清单目录,及时归档、分类管理、专人专管,并完成必要的电子信息录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要建立贯彻落实长效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抓好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相关事项的落实。二要建立审批运行公开机制。公开社会组织登记内容、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格式文本、服务咨询及监督电话等,扩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的透明度。三要建立登记标准化机制。要严格社会组织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依法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实现社会组织登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四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应认识到位,认真查找、整改在登记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服务规范到位。五要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建立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等单位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和完善,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与国家出台的法规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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