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南平市婚姻登记受理机关权限的批复
闽民事〔2016〕149号

 

南平市民政局:

《关于确定婚姻登记受理机关权限的请示》(南民〔201689号)收悉。

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自201691日起,由延平区民政局、邵武市民政局、武夷山市民政局、建瓯市民政局、建阳区民政局、顺昌县民政局、浦城县民政局、光泽县民政局、松溪县民政局、政和县民政局办理所辖区域居民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南平市民政局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请你局切实指导上述县级民政局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涉港、澳、台、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工作如期顺利开展。同时,你局要通过集中学习、跟班作业等方式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员对相关材料的鉴别能力,不断提升婚姻登记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准确了解各地翻译机构的情况,以供当事人咨询办理,保证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此复。

福建省民政厅

201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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