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精神,规范对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要求,结合我厅《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实施方案》,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已与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签约的单位,在合同中未约定退出条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补充完善退出条款。
未与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签约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好执行,并将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退出管理规定的内容纳入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民政厅
2017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
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对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一、规范准入管理
(一)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拥有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3.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民办非企业评估等级在4A以上。
4.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5.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6、提供老年人信息呼叫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及专业的话务人员。
(二)遴选方式
100万元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购买。100万元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由购买服务主体根据全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鉴于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服务的长期性与可持续性,所需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必须具备特殊专业要求,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对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出台前已落地开展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可由各相关县(市、区)通过一定方式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对服务质量认可度高的,当地政府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依法开展招标活动,让优质的专业化组织落地承接服务,健康可持续地运营。
(三)评标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特点制定评标办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投标评审内容包括养老服务和平台技术两部分(满分100分)。其中,养老服务部分的分值占总分值的80%以上,平台技术部分的分值占总分值的20%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幅度内自行确定。
养老服务部分的评审项目应包括:
1.服务总体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及整体设想,以及投标人已有养老服务体系完备情况等;
2.服务管理,包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记录、服务改进、服务检查、服务应急预案、服务投诉监督等;
3.服务团队配置,包括服务人员资质、培训与管理、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等;
4.加盟商家数量;
5.服务档案及跟踪管理;
6.服务特色与创新;
7.投标人在近三年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项目业绩等。
平台技术部分的评审项目应包括:
1.平台设计方案,包括平台功能模块等;
2.平台系统搭建的承诺工期;
3.呼叫中心运营实力;
4.服务设备的配备及维保使用;
5.已有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成果;
6.平台数据信息保密承诺等。
加分项目:
1.获得国家、省、市助老相关荣誉;
2.具有医疗机构资质,并从业5年以上;
3.近3年内签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合同金额超过投标项目金额;
4.已在当地落地的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质量评估优秀的。
四个项目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各地要建立养老服务专家库,评标时应邀请养老服务专家参与评标。评标时,在综合评估承接主体资信基础上,应突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营思路和能力要求,避免过多地追求平台系统建设及运营所配备人员的资历及技术水平。
二、开展服务质量评估
各地要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评估制度,根据评估标准,不定期对服务承接主体进行抽查,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监管。每年年末由购买服务主体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本年度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在合同期内,把当年度服务质量评估合格作为服务承接主体次年继续承接服务的前提。评估主要从投标服务整体方案的实施情况、老年人满意率、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服务档案的完善率、有效投诉结案率等对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等级管理与评估体系。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选择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退出管理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购买服务主体应指导、督促服务承接主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服务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在项目移交过程中,服务购买主体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提前开展新一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承接主体,购买服务主体和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挂靠投标的;
2.中标后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服务的;
3.中标之后3个月仍无法完成场地验收、老人资料登记造册并正式开展各类服务的。
4.不再具备服务资格的,如法人被撤销或吊销的,经营许可资格被撤销或吊销的;
5.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服务中出现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重伤或死亡的;
7.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解约条款的。
(三)购买服务主体和监管部门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和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服务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评估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承接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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