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龙岩市婚姻登记受理机关权限的批复
闽民事〔2017〕120号

龙岩市民政局:

《关于将涉外及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权限下放至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请示》(龙民201763号)收悉。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自201771日起,由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上杭县民政局、武平县民政局、连城县民政局、长汀县民政局、漳平市民政局办理所辖区域居民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同时龙岩市民政局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你局应指导上述县级民政局做好工作承接,确保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登记权限下放后,你局要通过集中学习、跟班作业等方式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员对相关材料的鉴别能力,不断提升婚姻登记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准确了解各地翻译机构的情况,以供当事人咨询办理,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此复。

 

福建省民政厅

20175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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