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民福〔2017〕282号

设区市民政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受助人员(以下简称“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制定本意见。

一、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的界定

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相互协作开展身份查询工作后,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及托养机构、医疗机构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不含境外和港澳台受助人员)。

二、建立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机制

(一)落户申请

1.确定落户机构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当地政府设立的、具有集体户口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分类分流安排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到以上机构落户安置。未成年人应落户在儿童福利机构。当地无公办福利机构、委托其他民办福利机构供养的,可落户在该民办福利机构集体户或其所在社区公共地址。

2.进行落户申报

由救助管理机构帮助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准备其户口申报材料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户口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落户意见,按照一人一函的原则向公安机关出具办理落户申请函(附件1)并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附件2),包括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贯(无法确定的按救助机构所在地确定)、民族、人像等基础信息。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拟定命名规则,为无姓名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编制姓名;对无法提供年龄信息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通过询问、目测等方式确定出生年份,并将其入站登记日期作为出生月日;对无法确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骨龄鉴定等方式确定其实际年龄。

2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已报请公安机关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

4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二)落户办理

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无户口人员情况核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申请落户人员与公安机关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调查、比对结束后的10天内,就是否办理落户函告民政部门(附件3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落户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前往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今后进一步核实身份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三)已办理户口登记的注销

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经各自工作渠道确认其有其他户籍身份的,应当及时相互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注销其登记的户口;原籍地户口已注销的,应予以恢复。民政部门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接送返乡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研究部署,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强化部门、单位间的协作,切实解决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保障好他们的基本权益。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依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积极做好户籍登记、医疗救治、残疾认定、特困供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要确保做到在落户申请前已充分开展寻亲服务,在落户后与有关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政策无缝对接。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申报材料转递工作制度,明确由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的户口,坚决避免多头申报、多次申报等现象。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对无法确定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要按规程开展寻亲服务和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对符合落户条件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应及时提出落户申请。要确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户籍登记工作,并制定可倒查、可追溯的工作流程和档案登记制度。公安机关要按规定进行DNA采集、入库、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民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本地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督查指导。对在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有关人员和机构严肃追究责任。

(三)整合各方资源

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确定进行落户安置的机构名称、地址。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地推动建立区域性集中安置场所,开展落户安置工作跨区域合作。

附件: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申请函

2.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

3.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4.不予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171121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