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综治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综治办、财政金融局、卫生计生局: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是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摆脱疾病、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多学科、多专业融合发展的社会服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精神,落实《民政部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60%以上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基本建立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自理率、就业率不断提高,肇事肇祸案事件持续减少。
(二)实施步骤。2018年,在各设区市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优先选择有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县(市、区),加强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通过分阶段推进、分步骤实施,力争到2020年,全省所有设区市7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二、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工作体系
(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省、市、县三级要普遍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技术指导体系建设,省、市建立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县级专家技术指导组。以市为单位,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指导制度。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立一所精神专科医院;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精神专科医院,未设立精神专科医院的县(市、区),其综合性医院或中医院开设精神科。
(二)构建基层服务网络。乡镇(街道)要建立由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家庭监护、卫计救治、民政救助、残联帮扶、公安处置的救治管理责任落实体系。村(居)要建立由网格员、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养老救助协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对发现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生活困难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对已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人的精神障碍患者,应按规定落实重残单独纳入低保的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危险性等级评估、指导服药及康复训练及提供转诊等服务。
(三)强化家庭监护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职责和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患者。要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照料患者日常生活,积极引导患者在家开展康复活动和参加社区康复。各地要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支持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支援中心,为家庭提供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育一批民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的管理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一系列扶持政策。
三、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场所建设
(一)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场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统称“康乐家园”)。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重点设立以县(市、区)为服务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支持开展以城乡社区为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要普遍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加强机构内康复科(室)建设,不断学习康复技术,丰富康复内容和形式,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现有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政府投资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要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预留服务场地。
(二)不断增强场所服务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围绕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需求,不断丰富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求助医生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服务项目,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种类型的康复服务。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开展连锁化、品牌化服务。科学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个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服务场所规范管理。依照《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法人登记管理和业务管理分工明确、衔接顺畅、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强化服务场所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预案。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规范制定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积极引导服务场所与患者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在信息转介、基本服务、管理制度等重点领域扶持制定一批标准和操作规范。严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建立行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四)开展场所服务试点工作。民政所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是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主要支持力量,应当发挥专业优势,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为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省民政厅会同省综治办等相关部门,主要选择在民政所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所在县(市、区)及部分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为我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供经验。各地也要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扶持和培育一批示范性服务场所和服务项目,及时发现、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四、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衔接机制
(一)全面落实“一历五单”衔接工作机制。各地要全面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历五单”衔接管理工作制度,要借鉴莆田经验,医院在患者出院时通过网格化平台生成一历五单,即患者病历,家属通知单、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接单、派出所告知单、乡镇(街道)提示单、村(社区)跟踪单,并分别推送给相应职能部门的做法,进一步推动各部门按照要求落实日常管理衔接职责,织密衔接链条,做到患者住院病历清楚、出院流向清楚、日常管理服务对接清楚,为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信息基础。
(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卫计部门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依托辖区精神卫生机构(或开设精神科的医院)、残疾人托养康复中心、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等资源,建设县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资源平台,承担所辖区域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汇总、转介、调剂等服务工作,形成精神卫生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精神障碍患者和家庭之间的服务信息交换平台和资源调配平台。要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管理,提高社区康复资源数据共享与交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建立康复、就业转介机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病情评估,并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对于符合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转介到相应地区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平台。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间的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向医院快速转介,接受规范治疗。对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功能评估合格后,可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适宜的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设置公益性庇护性工作岗位。
五、强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组织保障
(一)坚持党政主导。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是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关键。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已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地区,支持在原有工作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政策机制,推进原有工作成效与本实施意见要求的有效衔接。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形成推动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合力。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各方、推动共享的职责,统筹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综治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等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提供资金保障。卫计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残联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从福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康复类资金等渠道统筹安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要着力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服务人数、次数、质量及效果,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培育发展好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施康复对象保险制度、康复对象经费补贴、康复评估经费补贴等政策。
(四)强化队伍支撑。通过招聘引进等方式,广泛建立以精神科医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会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等为重要专业力量的综合服务团队,推进精神社区康复服务工作。通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加强培训等方式,培育一支熟练掌握精神障碍社会康复服务知识技能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有条件的地市级层面,可依托现有资源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基地,通过培训、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帮助所在地区提高工作能力。充分发挥闽台“五缘”优势,鼓励台湾相关专业人才、社团组织参与我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
(五)严格督促检查。各地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综治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纳入民政、综治、卫计、残联等部门相关年度考核范围。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共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和评估。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综治办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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