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民办〔2018〕20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处(室、局、办)、各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843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民政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本辖区民政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

                           2018121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民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主体包括: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含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精神病疗养院、殡仪馆及殡仪服务设施等)、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各级婚姻登记中心、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心、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康复辅具中心、各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民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民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民政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并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实施信息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收费(处罚)标准和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服务对象缴费方式办理地点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和服务监督电话等;

(三)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等;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时效性较强的信息,应即时公开

第八条  在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有关内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

(二)政务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三)信息手册服务指南便民服务卡等形式;

(四)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各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要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专题),为民政公共企事业单位网上信息公开提供平台支持。民政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坚持灵活多样便民利民的原则,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和载体,使信息公开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

第十一条  民政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方便公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

第十二条  民政公共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公布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十三条  除民政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有关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参照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民政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四)公开内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省民政厅将对各级民政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通报;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辖区民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具体意见,并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于2019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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