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福建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项目建设业务管理办法》《福建省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业务管理办法》《福建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业务管理办法》等4项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反馈。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培育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业务管理,规范省级专项补助的申报、使用、监督,切实提高公共财政补贴投入精准化水平,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17号)、《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第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实质性审核、日常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形式性审核和使用监督,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数额,填写《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样表附后);
(二)《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属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应当提供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协议;
(五)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的,应当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自建的,应当提供场所属于投资人的房产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属租用场地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床位运营补贴的,应当提供老年人花名册(含自理老人和失能老人),其中属于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当提供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还应当提供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自有产权证明或场所租赁合同证明;
(七)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省级专项补助申请、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切实起到第一道审核的关键作用,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审核工作,每年1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省级专项补助申请,会同财政部门书面报送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
第八条 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每年2月1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上年度完成项目的省级专项补助。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投入运营,床位和护理型床位使用情况,市本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情况等;
(二)审核后的《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三)上级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民政厅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后,联合省民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拨各地,并将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补助类型和标准
第十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分为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和床位运营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按照用房权属分类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民建养老服务机构改、扩、新建用房所需费用或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
(一)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二)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
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地方既有规定负担。
第十二条 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分为非护理型和护理型两种运营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入住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日常运营所需费用。
护理型床位指能够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的养老床位。
第十三条 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床位运营补贴。
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分为: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二)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三)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1200元床位运营补贴。
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地方既有规定负担。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累计床位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接受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的,取消其受补助资格,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补助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开展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送上级民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将组织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表一至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