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民行〔2021〕74号

 

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7月16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

  为规范省建制镇设,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镇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

  二)设镇要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并置镇等方式民族乡不实施撤乡设镇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稳妥有序建制镇的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地方稳定和发展大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立足长远科学规划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着眼于建制镇的长远发展,在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历史沿革和群众生活习惯、意愿等因素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建制镇设标准。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建制镇的设和调整要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有利于统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公共资源、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边界明确范围明晰建制镇必须有明确的地域范围,清晰、封闭的行政区域界线,同级乡镇街道之间不能重叠,也不能留空白建制镇的设应以整建制地撤乡设镇为主,如涉及界线调整的,原则上应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基本单元,不打破行政村和社区的完整性。

  五)大小适中行政资源配置合理新设建制镇时应该根据交通条件的改变和实际发展需要,尽量合并部分规模较小的乡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确保政府公共服务和设施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

  六)审慎周密确保社会稳定建制镇与广大干部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操作上必须审慎,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按程序进行。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听取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好各种矛盾,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三、设镇指标

  结合本省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人口规模与中心集聚性、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情况综合确定建制镇的设立指标。

  (一)人口基数

  沿海、山区拟设镇域内常住人口分别不少于2万人、1.2万人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

  (二)经济状况

  1.拟设镇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域内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

  2.拟设镇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所辖镇最靠后镇的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3.拟设镇现有工业企业数在所在所辖乡靠前

  (三)集镇建设

  沿海山区拟设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分别不少于1.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有至少一个成规模的集贸市集镇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具备垃圾集中处理渠道和能力;地名标志设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齐全。

  (四)资源环境

  拟设镇应匹配当地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拟设镇政府驻地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

  (五)域内设施

  拟设镇域内具备较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较完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小学和幼儿园文体、养老、福利设施较完善。

  、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建制镇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

  (二)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人文、自然、历史、文化、地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的乡;

  (三)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对优化城镇化布局与结构具有特殊作用的乡;

  (四)具有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其他国家级品牌景区景点,或国家级省级工业区等所在的乡;

  (五)老少边地区、海岛地区、交通节点型、商贸流通型、资源开发型、加工制造型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乡,国家或省政府批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群范围内的乡。 

  、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所表述的“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所涉及指标除注明以外,均为现状指标

  四)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街道标准(试行)

  为规范本省街道的设,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精准精细化的城市管理,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行政资源优化配置。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行政区划设规律,立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优化城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集约高效。体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促进城镇常住人口适度集聚。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人口指标在街道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城镇人口增长与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相协调。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沿海和山区区域差异,因地制宜设不同的标准值。根据人口状况和城镇化水平,着眼于优化城镇体系和发展格局的需要,优化街道布局。

  三)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要求,对拟设街道人口和城镇建设基础进行综合考量。

  四)规模适度,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人民群众,确保面积适中、人口适度、连片成块、界线分明,便于管理

  三、基本指标

  (一)人口和面积

  1.人口。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域内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2.5万人。沿海、山区拟设街道的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或城区)常住人口(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域内常住人口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5%、25%

  2.面积。沿海、山区拟设街道辖域面积分别不低于4平方公里6平方公里。

  (二)规划情况

  拟设街道应有部分辖域位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新城)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经济状况

  1.拟设街道上一年度经济总体状况在所在地所辖镇中靠前

  2.沿海、山区拟设街道从事第二、三产业人口占域内就业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不低于60%、50%

  (四)集镇(城区)建设

  1.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城区)建成区面积分别不低于2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应具备集镇(城区)建设基础条件

  2.拟设街道集镇(城区)道路硬化率100%公共供水普及率100%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设施,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3.至少有1个农贸市场、1条商业街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具备后续建设农贸市场和商业街的条件

  4.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齐全

  (五)域内设施

  拟设街道域内具备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比较发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幼儿园和小学文体、养老、福利设施较完善。

  四、设街道类别

  一)撤镇设街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行政管辖面积,新设街道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一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与城市建成区邻近的建制镇可以整体改为街道。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撤镇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从镇析置街道。如果建制镇面积较大,考虑从镇域中析置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为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为建制镇的管理体制析置后的街道和建制镇都必须符合设立标准。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析置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从街道析置街道。实施街道析置的,沿海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山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8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街道析置应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从严控制,确保析置的相关街道常住人口和面积基本均衡。析置街道后,相关街道应有面积合适的办公场所。

  (四)并置街道。支持街道管辖幅度的优化整合鼓励面积小、常住人口少的街道并置

  五、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撤并街道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一)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与中心城区实现空间融合的乡镇;

  二)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市县水源地或规划生态屏障功能的

  三)承担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及其他城市承载功能的镇。

  六、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所表述的“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所涉及指标除注明以外均为现状指标

  四)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