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创新发展“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模式,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实效为重点,兼顾生存和发展、物质和服务、效率和公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二、规范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购买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承接主体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三)购买内容
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临时救助等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摸底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巡访探视、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清单根据《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闽财综〔2017〕8号)确定(见附件1)。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推动社会救助服务上新台阶。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规划计划的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工作衔接,形成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要围绕社会救助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服务流程、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升服务类社会救助的质效。
(三)加强资金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列支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各地要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并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防控和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省民政厅、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清单(试行)
2.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流程
3.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评估办法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清单(试行)
项目编码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服务内容 |
101 |
基本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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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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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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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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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核实服务 |
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的摸排工作,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居住条件、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的就业、收入、支出、困难类型及程度等相关情况,开展对象需求及自理能力评估,并建立服务档案,进行信息采集和录入等相关工作。 |
10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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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康复训练、教育矫正、行为干预、法律和维权援助等社会救助实施与管理辅助服务 |
开展救助政策宣讲和解读,协助符合相关救助标准的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不同的救助形式。 |
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社会救助宣传载体,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度、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开展持续深入的宣传,帮助救助对象更加详细、全面地了解社会救助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沟通网络,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的健全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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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实施与管理的其他辅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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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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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服务 |
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督导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
101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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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服务 |
提供应急救助培训,提升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
101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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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为特困人员提供助医、助急、助浴、助餐、助洁、助行等服务。 |
10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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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未成年人的摸底排查、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与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
协助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排查、评估、认定、复核、建档、信息采集和录入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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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监护指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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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困境未成年人抚慰消极和敌视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改变负面看法,建立积极乐观上进的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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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重构社会支持网络,更好地适应社区和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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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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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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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服务。 |
10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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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对象能力提升 |
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转变思想观念,发掘自身潜能,学习谋生技能,发展生计项目,消除救助依赖。 |
101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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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业人才培训服务 |
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从业人员进行督导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
1010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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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
定期入户探访抚慰,了解社会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并建立工作台帐。 |
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日常陪伴、聊天以及助洁、助餐、助浴、助行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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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充分利用社区或家庭康复设施,指导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康复训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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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社会救助对象陪送就医,代为挂号、就诊、取药、检查及住院陪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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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社会救助对象抚慰消极和敌视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改变负面看法,建立积极乐观上进的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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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社会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重构社会支持网络,更好地适应社区和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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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社会救助对象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的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政府资源进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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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处理、诉讼维权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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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
附件2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流程
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21]3号)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进一步规范购买流程。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结果情况,编制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需求,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购买主体应依据项目的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预估项目所需经费规模,编制经费预算,确定项目服务量、提出人员配备要求及投标机构要求等。在编制预算时应考量服务性质的难易度、承接主体能力和市场供给状况、成果达标程度、管理风险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可视实际项目需要进行调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实施购买。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组织实施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购买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经费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三、合同签订。社会救助服务项目中标后,购买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四、项目监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履约监管,要采取定期工作会议、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指导、督促社会救助服务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应当建立项目台帐,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承接主体存在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当年承担的服务项目,取消其三年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承接主体资格。
五、项目评估。购买主体要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牵头,社会救助专家、财会人员、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或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再由购买主体审核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每一执行年度至少开展1次。购买主体要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评估指标,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六、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购买主体应组织人员根据合同要求对其进行结项验收,并与项目承接主体进行服务资料等的交接工作。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结清项目资金。项目如需继续购买,应提前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流程组织购买工作,以保证服务的延续性;对不再继续购买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在项目结束前至少1个月通知承接主体,便于后者做好项目结项工作。
附件3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评估办法
一、评估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评估。其他资金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估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评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服务效果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总结社会救助服务经验,提炼社会救助服务优点,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作为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结项的依据以及为购买主体确定承接主体继续承担相关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资质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反映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在投入、运作、产出以及成效方面的实际情况。通过层次化结构对指标体系进行结构化分类,确定各类评估指标的权重,全面、综合地反映服务项目的整体情况。评估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易于操作。
三、评估组织形式
(一)购买主体组织评估。购买主体牵头,建立以社会救助专家、财会人员、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应由不少于3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不少于1 人。
(二)第三方评估。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评估业务,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评估资金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中列支。
四、评估指标体系
对服务项目情况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两项指标:
(一)管理效益指标
1.行政管理。项目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2.规范性管理。项目服务档案的整理保存情况,服务对象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进度管理。总体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制定和执行情况,服务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服务质量体系与督导。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专业督导和培训机制、意见反馈与投诉处理机制等建立和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评估和项目应急预案制定等情况。
6.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专业人员配置和使用情况,场地、设备、服务设施及相关物资配备和运行情况等。
(二)服务成果指标
1.项目成效。合同规定的服务目标达成情况,服务数量完成情况,服务对象改善情况等。
2.满意度。服务对象、购买主体等对社会救助服务过程与成效的满意度。
3.社会效益。项目的影响力、可持续性、可推广性等。
五、评估程序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评估工作包括前期准备、中期评估、期末评估等步骤,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前期准备。主要包括熟悉项目内容、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等。评估实施方案内容可包括:评估标准、基本方法、进度安排、人员安排、经费预算、风险控制等。
(二)中期评估。在项目开展中期,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统计分析、发放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收集掌握服务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撰写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总结工作取得成效、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期末评估。项目完成后,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摄入分析、综合研判、计算得分、评定等级、总结经验、列出问题、提出建议,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四)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和建议等。评估报告由购买主体审核确认,并应向承接主体反馈。
(五)评估申诉。承接主体对评估报告有疑议的,可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应认真受理申诉,组织专项工作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并及时反馈承接主体。
(六)结果应用。评估报告可作为购买主体是否继续购买或中断项目的决策依据,作为对未来项目方案、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方面改善的参考依据,作为年度编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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