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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9月7日
福建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社会公益和社会组织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上年度项目进展等情况,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类型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按照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申报相关项目。省级社会组织直接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市(县、区)级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后,联文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第七条 申报项目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方案、项目背景。
(二)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预算表。
(三)经本级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八条 省财政对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项目确定后拨付80%的补助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毕,绩效考评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20%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立项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五)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
(六)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执行需要,确需购买服务设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服务设施是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所必须的。
(二)该服务设施列入项目预算,并列明种类、数量、金额。
(三)该服务设施构建支出为本年发生。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追踪问效机制,保证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