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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效益,现将《2017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相关工作示范创建活动,认真组织本地区地方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推进本地区申报项目的社会化评审。申报项目要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实际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优先考虑项目配套资金比例高的项目。项目立项后要及时召开立项单位项目工作会议,切实做好项目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大局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展现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类型
1.扶老助老服务项目(A类),共11个项目。(1)初级养老护理员送教上门培训。培训人员上门到养老机构,为机构培训初级养老护理员。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培训后受训人员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比率不低于90%。培训人员不少于250名,上门培训的养老机构不少于10家。安排3个项目,每个项目35万元。(2)中级养老护理员送教上门培训。培训人员上门到养老机构,为机构培训中级养老护理员。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培训后受训人员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比率不低于90%。培训人员不少于200名,上门培训的养老机构不少于10家。安排3个项目,每个项目30万元。(3)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指导老师(终身教育志愿者)培训。从退休的教师、公务员、干部职工中,招募终身教育志愿者进行培训,作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指导老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老年人心理学、老年人教学方法、老年人学习能力兴趣培养等。项目培训100名指导老师。安排1个项目,经费21万元。(4)社区老年人健康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健康医疗讲座,包括常见病、慢性病预防,提供健康咨询,提供免费体检。每个社区每月开展一次服务活动,覆盖30个社区。安排2个项目,每个项目经费24万元。(5)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政府部门探索制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并在每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抽取1个县(区),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要求提供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以及9个县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报告。安排1个项目,经费13万元。(6)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互联网+亲情互动养老服务。利用网络智能终端技术,实现留守老人与在外地打工的子女、亲属之间的实时亲情互动,给予老人亲情抚慰。项目要求实现老人在家中拨打呼叫平台(社会组织自建)的电话,即可通过电视与子女、亲属视频互动,或者让老人学会利用微信、自购的IPAD(价格数百元)与亲人实现远程互动交流。社会组织为每个老人每月上门服务一次。项目受益群体为1000人。安排1个项目,经费24万元。
2.关爱儿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项目(B类),共5个项目。(1)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帮扶(帮扶县域以上范围全体对象)。每周一次以上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对面进行心理调适,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服务,增强他们的自信并提升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每月举办一次交流活动,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组织起来,使他们有相互倾诉的机会;每季度组织一次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讲座、参观、游览等活动,扩大孩子视野,增强生活信心和韧性。每个项目23万元。(2)福利机构内孤儿社会帮扶(帮扶50名儿童)。每周一次到福利机构陪孩子游戏、聊天等,让孩子感受到社会的温情关爱,通过聊天释放他们的心声,同时了解孤儿心理状况及存在问题;每周两次到福利机构辅导功课,提升孩子在学业方面的自信心;每三个月在院内或院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一次如讲座、参观、游览等活动,扩大孩子视野,增强生活信心和韧性。每个项目23万元。(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帮扶50名以上儿童)。每两周家访一次,深入了解情况,建立个人信息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发现问题通报基层政府和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通过家庭走访、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学习辅导等,用专业的工作方法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提供支持;帮助儿童定期与父母保持联系,增进其与父母之间的感情交流。每半个月组织一次留守儿童参加辅导、讲座、参观、游览等活动,扩大孩子视野,增强生活信心和韧性。每个项目23万元。(4)散居孤儿社会帮扶(帮扶30名儿童或全县域范围对象)。每周一次家访,陪孩子游戏、聊天、做家务、辅导功课等,让孩子感受到社会温情关爱,提升孩子在学业方面的自信心。同时了解孤儿心理状况及存在问题,疏导其心理问题,提升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每月举办一次交流活动,把散居孤儿组织起来,使他们有相互倾诉的机会;每季度组织一次散居孤儿参加如辅导、讲座、参观、游览等活动,扩大孩子视野,增强生活信心和韧性。每个项目23万元。(5)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协助救助管理站开展街面巡查,发现和救助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协助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寒场所,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后续定期跟踪劝导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痕迹化管理、救助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精神抚慰等服务;协助完成受助人员的进站、离站工作;组建志愿者队伍;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宣传工作,扩大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救助服务等。每个项目23万元。
3.社会工作服务项目(C类),共5个项目。资助以农村留守、贫困、受灾老年人和城市空巢、失独、病残、失能老年人为重点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为服务对象,以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孤残儿童、流浪未成年人为重点的特殊困境青少年群体为服务对象,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为服务对象,针对这些对象需求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困难救助、行为矫正、矛盾调处、人文关怀、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专业服务项目。此类项目仅限社工方面的社会组织申报。每个项目10万元。
4.社会组织培训项目(D类),共12个项目。资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每个项目7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2015年度年检合格。同等条件下,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
2.有正在实施且符合资助范围的社会服务项目。
3.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4.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5.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6.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7.有已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为扩大项目的示范性和参与度,2017年鼓励和支持未获得中央和省级立项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已获得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的社会组织,不能申报2017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三、项目申报
1.省级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市(县、区)社会组织申报材料报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由设区市初审汇总后,连同《2017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A、B、C三类项目各报送不超过4个并排序,D类项目报送1个;平潭综合实验区A、B、C、D类项目各报送1个。设区市初审时应组织有关力量对申报单位年检结果(登记证书副本上应标注有“2015年度年检合格”结论)、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项目进度安排、预期效果,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等进行审查。
3.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可登录“福建社会组织”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sgj.fjsmzt.gov.cn),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评估等级证明(如有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应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4.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省级社会组织和各设区市务必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民政厅(3份)和省财政厅(1份)。
四、评审立项
1.评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信用信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预期效果,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3)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项目评审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
2.立项。评审后拟立项项目,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示,之后确定立项项目名单。
五、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80%的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2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六、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2017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标识。
项目执行单位务必于2017年12月10日前报送中期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情况、宣传情况等。报送中期报告、末期报告时,市(县、区)社会组织项目由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级社会组织项目直接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七、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完成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加强对本地区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配合做好对本地区项目的审计、评估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规范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李锋华(0591-87676273);省财政厅邹哲(0591-87097363)。
附件:1.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