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福建省民政厅| 返回局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 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福建省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会等)

来源: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8 11:39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经调查,福建省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会、福建省互联网企业发展促进会、福建省赣州商会、福建省车辆模型运动协会等4家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年度检查,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后仍未按规定接受2023年年度检查,福建省饮食养生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年度检查,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后仍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上述事实,主要有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上述5家社会团体的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四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上述5家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5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5家社会团体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5家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5家社会团体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5家社会团体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