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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本机关在2023年社会组织专项审计抽查中发现福建省金星水上安全服务中心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期末账面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问题,并向该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该单位于2024年6月29日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上述事实,有《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性社会组织专项审计的通知》、《审计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及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通过以上材料核实,未发现福建省金星水上安全服务中心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相关记录。福建省金星水上安全服务中心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拟对福建省金星水上安全服务中心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福建省金星水上安全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福建省金星水上安全服务中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福建省金星水上安全服务中心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福建省金星水上安全服务中心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视为福建省金星水上安全服务中心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