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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上述事实,有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工作报告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等证据证明。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的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四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