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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慈善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级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工作须知》印发给你们。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慈善组织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我厅。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的慈善组织,我厅将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省级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工作须知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社会团体王舒凌87523570;基金会江泽87512270,陈强87559637;社会服务机构邹文峰13705990196)
附件
省级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工作须知
一、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慈善组织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无需初审),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民政厅报送纸质材料。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无需初审)后上传至“慈善中国”。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三、民政厅在收到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完成形式审查后,在“慈善中国”公开上述所有材料。
四、民政厅将对部分慈善组织开展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省级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情况将在“福建社会组织”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告。
六、对年报检查和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民政厅将责令慈善组织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