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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填报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并应当符合《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
二、报送方式和时间
县级社会组织将《2020年度-2022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见附件1、2)报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市级社会组织将《2020年度-2022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见附件1、2)报各设区市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核汇总,省级社会组织将《2020年度-2022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见附件1、2)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审核汇总。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将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核汇总省本级及各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接收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材料报送时间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
三、注意事项
1.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组织2018年至2021年2月4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2021年2月4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3.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4.按照以上3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5.联系人:江泽,联系电话0591-87523570,手机13313789582;陈强,联系电话0591-87559637,手机13705975963;传真0591-87661353。邮寄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706室慈善事业促进处。
附件1:《2020年度-2022年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附件2:《2020年度-2022年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