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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5 17:10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18年9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均可参加此次评估;

2.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5年有效期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均可参加此次评估;

3.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3年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可申请参加此次评估。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二、评估条件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上年度未完成年度报告工作;

2.已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三、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分类组织实施。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四、时间安排

(一)2020年11-12月,第一批评估对象:慈善组织、学术类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2021年1-3月,第二批评估对象:行业协会商会、专业类、联合类社会团体。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参评社会组织请登录“福建社会组织”网站(http://mzt.fujian.gov.cn/mgj/或是百度“福建社会组织”点击进入),在“下载”栏目下载并完整填写《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见附件第一批、第二批评估对象分别于2020年11月15日前、2021年1月15日前将评估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申请参评社会组织请登录“福建社会组织”网站,下载《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按社会组织类别对照评估评分表进行自评第一批、第二批评估对象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前、2021年1月30日前将评估评分表(一式两份)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同时,参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材料目录完成材料准备并装订成册,留待第三方评估机构考察时备查。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前和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对参评单位实地考察和材料评审,作出初评结论。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

、具体要求

(一)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章程规定的宗旨严重背离的情形,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取消初评成绩。

(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精心准备,积极参评。

(三)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管理,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有关部门给予鼓励扶持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刘明瑞、陈守熹,联系方式:0591-87676226、87676273、87676228(传真),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705

 

附件: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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