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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

闽民管〔2018〕65号

发布时间:2019-03-19 09:49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引导和动员我省社会组织(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下同)积极参与脱贫攻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思路

  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定位。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要求,积极引导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领会精髓实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发挥其专长和优势,从帮助贫困人口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促进社会帮扶资源进一步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汇聚,在承担公共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实施帮扶项目、协助科学决策等方面主动作为,为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重点。我省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201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是扶贫攻坚的主战场,贫困的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是扶持的重点,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是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重点领域。

  二、发挥省级社会组织示范带头作用

  省级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主力军。要倡导省级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专长、优势和活动地域,每年至少面向贫困地区开展一次扶贫活动;主办、承办的博览会、展销会、年会、专题会等,优先选择在贫困地区举行,积极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相结合,并对贫困地区参展参会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要支持省级社会组织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实施扶贫项目、结对帮扶、捐赠款物、消费扶贫、资助贫困地区公益慈善组织等方式,参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要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教育、培训、养老、卫生等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业务活动成本中用于脱贫攻坚的比例。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管理权限,引导实行双重管理的省级社会组织、脱钩后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试点的省级社会组织,主动对接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和扶贫工作部署,按要求定期上报参与脱贫攻坚的情况,配合做好工作检查和信息统计,并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全面地公开“在哪里扶贫”“扶了谁”“扶了多少”“扶贫效果怎么样”等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引导省级社会组织,按照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2020年前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措施。工作规划和实施情况于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扶贫部门备案。2018年至2020年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随当年年检年报工作相关材料一同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扶贫部门。

  三、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

  省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扶贫办和民政局要通过思想动员、政策支持、典型宣传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要推动社会组织资源供给和扶贫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制度,细化落实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活动的税收减免、信贷支持、行政事业性费用减免等政策,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要定期开展相关扶贫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服务。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建设共享合作平台和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信息核对和抽查机制,确保“真扶贫”“扶真贫”。

  各级扶贫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机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协调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定期与社会组织沟通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合理方式对到贫困地区参与脱贫攻坚的社会组织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评估、慈善组织认定、公募资格审定、慈善信托的备案和监督等工作,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要会同同级扶贫部门牵头建立协调服务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大力表彰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加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力度,营造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浓厚氛围。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统计并公布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给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和扶贫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要依法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批评;对挪用、截留扶贫资金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假借扶贫开发名义,违法募集、套取资金的,对没有公开募捐资格或未获得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擅自开展在线扶贫募捐的,要严肃予以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扶贫开发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假借扶贫名义,搞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脱贫攻坚活动的社会组织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向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报送相关数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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