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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民政处;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要充分认识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对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使用“大学”“学院”名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清理重点。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冠“大学”或“学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对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各单位要根据政策规定,开展摸排清理,重点排查未经审批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时是否存在使用“大学”“学院”字样;是否违规设立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是否在社会组织内部设立或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其他机构;是否存在对外宣传“大学”“学院”的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针对排查重点进行清理规范,对登记名称不符合规定的,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开展清理规范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陈守熹,87676273)。
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