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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权限下放试点的(乡镇)街道)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街道)的委托,可协助做好低保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期间发生的法律或行政行为纠纷由委托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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