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认定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18-06-13 11:39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代步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小型农机具);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其中如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所积存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3.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

  4.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

  5.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8.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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