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专项业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5-12-30 18:41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对《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专项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的申报、使用、监督。

二、起草依据。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闽委发〔2024〕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38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等政策修订。

三、起草过程。在前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管理办法》。

四、修订部分主要内容。围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的申报、使用、监督。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了修订:

明确补助范围。对原政策进行梳理,规范补助范围等相关表述。一是对养老机构申报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提出时限要求。二是将一次性开办补助由原先补助新增养老机构的表述调整明确为补助新增养老床位。三是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的补助政策作出说明。四是对护理型养老床位作出界定。五是将一次性开办补助省级补助范围由“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调整为“转移支付补助分档属于第一、二档的县(市、区)

细化相关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规定、标准,对应新的政策要求。一是对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提出护理型床位占比、床均建筑面积、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和补助床位上限等要求。二是对民政部门职责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审核责任。三是为推动养老机构有序扩大规模,对因扩建二次申请开办补助的养老机构,提出床位入住率的要求。

(三)优化申报程序。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程序。一是放宽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补助时间。二是不再要求养老服务就提交审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等与补助申请无直接关联的申报材料。三是不再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四是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先前年度已提交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强化监督管理。结合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经验做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发放管理。一是加强数字化监管,要求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福建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二是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在申报床位运营补贴时,除花名册外,进一步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和缴费凭证。三是对床位运营补贴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收住对象年龄以及请假、就医等情形的补贴计算方式,并对医养结合床位作出要求。四是对接受补贴的机构增加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的要求。五是对养老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提出取消该机构当年床位运营补贴申报资格并追回已补资金处罚措施六是加强属地管理,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所有单位对申报床位运营补助提出意见。

五、实施说明。本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已审核通过的按照原政策继续享受补助,办法出台后按照新要求进行审核确认。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