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以来,民政部、财政部牵头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2024年12月24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是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省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一)明确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扩大到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明确救助额度计算公式。“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其中,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
(三)明确申请流程。一是开展评估。由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二是申请救助。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有关材料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三是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作出予以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四是资金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五是退出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此外,还要求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申请流程,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开具体办法,提高救助效率。
(四)强调机构管理。一是机构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公开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三是绩效管理。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五)强调资金分配。省级财政在分配该项救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财力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数量,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
(六)强调工作要求。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对各级监督检查作出要求,明确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职能部门分工。二是加强制度衔接。强调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三是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四是做好服务保障。要求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