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含音频)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2-09-22 08:42

  一、起草背景

  我省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机构养老成为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方式。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入住老年人切身利益,以及养老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质量建设,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加快包括养老服务领域在内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养老服务安全管理和养老服务水平。同时,要求各省尽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我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对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2.《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3.《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 号)

  4.《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评定对象与范围、评定组织与职责、评定程序与要求、等级管理、回避与复核、监督与管理、附则等8个部分,共31条。

  (一)总则。提出《办法》制订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对养老机构名称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进行明确界定,明确等级分五级,并分别授予相应星级。同时,明确了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等级评定权限。

  (二)评定对象范围。对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条件与不能申请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结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和有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将养老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诈骗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以及非法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作为禁止性条款。

  (三)评定组织与职责。明确省级民政部门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名且为单数,任期3年,负责全省五级养老机构评比、结果核定和争议问题处置等工作。省级评委会成立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设区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参照成立本级评委会。各级评委会可自行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时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定小组。

  (四)评定程序与要求。明确等级评定应依据民政部相关标准和文件落实,评定按照通知和申请→考核和评价→评审和公示的程序进行。养老机构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评定结果应交由民政部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定结果应及时录入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五)等级管理。明确等级评定时间每年开展1次,等级有效期为3年。乡镇养老机构首评最高为二级、其他养老机构为四级。同时,明确养老机构法人、经营主体等发生变更时,或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有效期届满当年,或养老机构申请晋升上一个等级,应重新申请等级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相同。

  (六)回避与复核。明确评委会委员、评定小组成员应回避情况,对养老机构什么情况可申请复核、民政部门如何复核、复核结果通知等作出规定。明确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应提交上一级民政部门核定。

  (七)监督与管理。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审查监督,明确了终止或者取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情况、复评未通过需降低或取消原评定等级情况,提出对评委会委员及评定小组成员的要求,对投诉举报处置等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明确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评。

  (八)附则。明确本办法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释,评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不得向参评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四、有效时限

  本《意见》自2022年9月22日印发实施,至2027年9月22止,有效期5年。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王靖夷;电话:0591-8755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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