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含音频)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2-02-23 11:09

  日前,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取消了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2019年1月,民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地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的政策衔接;我厅于2019年4月下发《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备案流程,即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服务机构应先进行法人登记,并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2020年11月1日,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设专章共6条,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高位推动、政策带动、创新驱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截至2020年底,我省共有养老机构1141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662个,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1万余个,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亟需制定我省养老机构备案管理规范性文件,细化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4.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5.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闽民便函〔2019〕8号)等。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共分为、二十三和附件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备案工作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要求、职责分工、名称规范、业务经营范围、变更与注销相关事项。其中,重点明确两项内容:一是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职责分工,省、市级民政部门可将在本级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委托县级民政部门管理。二是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名称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命名。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养老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机构养老服务”的,其名称一般应使用“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字样;养老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其名称一般应使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站”“幸福院”、“长者照护”、“日间照护”、“居家照护”等字样。

  第二章为“养老机构备案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承诺、备案材料、备案回执、备案变更的相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规范,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立即出具备案回执;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对备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补正明确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要求

  第三章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本章为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基础上的创新内容。我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多、与广大居家老年人密切相关,为加强监管,延续《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闽民便函〔2019〕8号)要求,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列入备案范围,明确办理备案流程。要求符合登记养老服务机构条件的,按要求进行备案;尚不具备登记养老服务机构条件的助餐场所等不纳入备案范围,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掌握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工作指导。

  第四章为“服务与监督主要内容为便民服务、信息共享、备案信息公开及移除、现场检查、优惠扶持等。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参照条款及实施日期

  “附件”。10类,详尽列明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承诺书、备案申请书、备案回执、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变更备案回执、变更备案承诺书、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事项实地回访日志、登记备案流程图等样式,供基层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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