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0-09-30 22:04

  一、出台背景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同年9月,我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闽政办〔2019〕49 号),明确要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建民营模式得到广泛推广,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1139家养老机构中公办246家,民办893家(含公建民营632家),民营养老床位达18.3万张、占比高达76%,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行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二、政策依据

  1.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 号)

  2.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闽民福〔2014〕400号 )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基本原则。首先明确政府是履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实施公建民营是引进社会力量提高机构社会服务水平的运作模式。应坚持履行公益职能、坚持养老属性、确保资产安全、实行管办分离、加强服务管理等五个基本原则。

  (二)监管清单。强调公建民营监管清单,是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基础上,细化的专项监管清单。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权利责任管理、合同履约管理、风险危机管理、运营质量管理、准入退出管理等监管内容,明确了所有权方、运营方、监管方的各自职责。以清单方式列明内容,供各地日常监管参考,操作性更强。

  (三)监管方式。多元化监管方式,一是年报制度。运营方应当及时向监管方、所有权方报告重大情况,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二是检查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机构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收益支出、人员待遇、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三是举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开设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第一时间纠正养老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四是评估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第三方评估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包括公建民营在内的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升。

  (四)监管成果应用。一是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收住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供养对象的,当地可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费转至运营方,用于支付供养对象的生活、护理、照料服务等费用。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充分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公开和应用。加快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养老机构欺老虐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等行为纳入“黑名单”,依法严厉查处。三是强化正向激励。监管或评估结果可作为对运营方奖惩、中止或续约的依据。建立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综合质量评估考核联动的奖补机制,省级将每年评选一批公建民营养老优质服务机构。各地可预算专项建设奖补资金,用于保障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所需的大宗维修经费。四是依法依规追责。所有权方和监管方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性质情况,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承包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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