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_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_ 福建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5-03-13 19:34 浏览量:70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3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发〔2024〕16号),明确要求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具体量化比例由各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考量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目前,我省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需要研究调整完善。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通知》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发〔2024〕16号)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

(二)起草过程。前期,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并在进行低保标准测算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了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完善。

、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一)科学确定标准。明确在坚持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从2025年起各设区市(含平潭)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量化比例,设定合理的幅度区间,并统筹确定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低保标准确定调整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规范定标程序。要求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部门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按程序确定、公布、备案;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原则上应在公布后次月起执行,最迟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和执行。

(三)加强组织保障。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动态调整工作有序推进。

四、实施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