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为适应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展,进一步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提升救灾资金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救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省民政、财政共同研究决定在我省全面实施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要求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实施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
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提出“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等深化改革任务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都对新时期减灾救灾工作的提出更高要求。实行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具体行动。二是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化保障能力提高的必然,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救灾工作的现实需要。三是保证资金及时发放、安全发放、可靠发放的需要,并有效减少了中间环节。四是改进工作方式,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有效方法。五是为救灾资金监督检查和监管控制提供了方便。六是能够有效防止救灾资金发放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 纳入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和原因?
实施社会化发放的救灾资金范围包括: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另有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可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现金发放。主要原因是;前四项资金都不是应急期间需使用的资金,相对而言资金即用性不强,有条件办理社会化发放的相关程序和手续。后两项资金均为应急期间必须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受灾群众“五有”(即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居所、有病得到医治)的支出,且灾区灾情未稳定时无法办理社会化发放的有关业务,故未将其纳入社会化发放的范围。
3.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对象确定的程序?
严格按照“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户报主要是尊重受灾户个意愿和需求。村评体现集体研究确定的程序,通常由乡镇驻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受灾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组联评小组,对拟救助名单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是实现公平、公开、公正救助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乡审是要求乡镇要组织对村级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保本乡镇需救助情况准确无误。县定明确了救助对象的确定权在县级,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抽查等方式对乡镇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核实后审批,抽查比例不低于30%。最终形成全县需救助情况台帐和救助标准等方案。
4.自然灾害救助重点关注的对象有哪些?
各地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做好受灾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家庭等群众的救助。
5.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应如何操作?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落实本级资金筹措到位。一是按照规定程序确定需救助对象,并统一填报《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了解记录救助对象的银行资料汇总上报。二是根据灾情和受灾户情况由县级确定救助分类及标准,并将分配方案和救助对象银行资料统一报财政审核。三是由县级财政或乡镇财政统一协调有关银行办理拨付手续,对银行资料有错误的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更正。四是银行业务付款后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隶属关系逐级通知到救助对象,告之救助资金己到位可以使用。五是救助对象台帐和银行拨付手续由办理单位存档,每个救助对象的《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存档。
6.实施救灾资金社会化有哪些要求?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所辖基层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年底前全面实施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各地要建立救灾资金拨付跟踪通报制度,对资金的下拨进度、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及时掌握每一笔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至少组织1-2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将救灾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工作范围,重点对资金投入是否及时足额、救助对象是否真实准确、救灾款发放是否及时等进行考核,增强救灾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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