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就街头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答记者问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就街头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
来源:福建民政 时间:2010-06-13 17:06
近日,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以及媒体的高度关注。为此《中国社会报》就其中的热点及亮点问题采访了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

  问:此次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新型救助管理制度实施以来,救助管理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民政部门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全心全意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根据受助人员不同需求,给予食宿、医疗、通信、返回及接送等方面的救助服务,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自2003812008年底,全国共救助700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70万人次,危重病人、精神病人25万人次,残疾人52万人次,老年人78万人次,跨省接送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30万人次,大量临时困难群众得以摆脱生存危机,重返家庭和社会。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救助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城市街头流浪乞讨现象的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问题长期困扰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成为制约救助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一些职业乞讨人员有反复纠缠、强讨恶要、滋扰他人等行为,损害了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虽然各地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主动走上街头,劝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入站接受救助,但收效甚微。多数职业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发家致富”的手段和生活方式,不属于“生活无着”,不愿或拒绝政府的救助,认为工作人员的街头劝导挡了他们的财路,因此采取“告知不听、救助不去、劝阻无效、制止不服”的抗拒态度。另一方面,绝大部分街头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是受成年人操纵乞讨的。部分职业乞讨人员拐卖、诱骗、操纵、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社会安全。

  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解救被操纵乞讨的未成年人,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为此,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就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和主要任务、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问:《通知》的内容要点有哪些?

  答:《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协助开展街头治理工作。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做好接、报警工作,强化立案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通知》指出,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通知》明确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问:《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有哪些意义?

  答:《通知》明确了街头流浪乞讨现象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部门职责、权责范围和执法手段,有助于建立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紧密结合、实时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进一步加强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街头流浪乞讨治理工作机制。《通知》明确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部门在街头流浪乞讨现象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配合机制,明确提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区别对待”的管理手段,特别是针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明确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强化了救助管理制度与城市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将有效破解街头流浪乞讨现象治理难题,推动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流浪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甚至是强制性的保护,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救助、返乡和安置等工作。这些措施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问:民政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答: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加责任感。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切实发挥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救助、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功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真正做实、做好。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公安、城市管理、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研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和工作手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对待街头流浪乞讨(职业乞讨)现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同时,如发现拐卖、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以乞讨为掩护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鼓励公民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报记者 赵铮 通讯员 吴越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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