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年检细则》)。现将《年检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民政部于2025年6月出台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该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年检细则》能够在制度上贯彻《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要求且与全国保持一致。出台《年检细则》前,我省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一直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该办法自生效至今已经过了二十年,部分条款很有必要进行完善。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细化年检审查标准。为贯彻上述规定精神,《年检细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查,继续实现群众办事一趟不用跑。《年检细则》对拟定性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对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准确定性年检结论及各级社会组织了解自身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5.《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年检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年检施行网上申报和审查。《年检细则》第七条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查,每年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每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建省社会组织年检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6月30日前结合相关单位意见,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对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的,于6月30日前通过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的拟定年检结论。拟定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客观上无法整改(如未按规定次数召开会议)的情形外,应于8月31日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列出的年检审查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年检整改通道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
二是规定退回材料的情形。《年检细则》第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报送的材料存在不齐全、不规范、不清晰、逻辑前后矛盾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未盖章等问题的,应在年检系统中退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属于上述情形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若在每年5月31日前未将上年度工作报告重新提交至年检系统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三是细化了年检结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情形。除保持与《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完全一致外,《年检细则》第十二条将连续2年年末净资产少于注册资金、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时间进行换届超过1年且未整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情形列为“不合格”。《年检细则》第十三条将实际办公地点与登记住所不一致、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等情形列为“基本合格”。
四是明确规定承诺制。《年检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作出信用承诺。为保证年检材料承诺制的可行性,《年检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罚。
四、有效期限
《年检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0591-8767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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