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联共同印发了《福建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异地商会在促进两地经济发展、聚焦资源互通共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2024年5月,福建省共有异地商会500多家,目前我省尚无专门针对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存在空白,亟待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异地商会的登记条件,建立健全异地商会监管,推进异地商会的高质量发展。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工商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成立变更注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内容。主要亮点:
一是统一界定了异地商会的概念。《办法》明确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福建省内投资兴办及由本省设区市同一市或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内其他市、县投资兴办,经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名称中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是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登记层级。《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原则上,省级可成立以外省及其设区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市级可成立以本辖区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县级可成立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三是明确了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等条件。《办法》规定,设立异地商会应当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发起。在省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有3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是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办法》规定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异地商会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异地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四、有效期限
《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0591-8767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