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23-11-15 17:59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闽民规〔2023〕9号,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两年民政部联合财政部、中国残联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等文件,对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动态复核、主动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提出新目标、新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目标、新要求,加强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推进两项补贴工作有序运行,需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发挥两项补贴制度规范引领作用,用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指导各地规范执行。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设区市民政部门以及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并结合开展主题教育调研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并吸纳了各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反复推敲论证,对《实施办法》不断修改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审核。

三、基本框架

《实施办法》共九章6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两项补贴工作遵循原则和管理职责。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细化明确补贴对象的界定和补贴标准的调整。第三章补贴申领和发放,细化明确补贴申领的方式、材料、流程和发放的一些特殊情况。第四章政策衔接,明确两项补贴与养老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特困供养、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的政策衔接。第五章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明确数据比对的部门职责、时间频率、方式方法和动态复核的具体情形。第六章政策宣传和主动服务,明确政策宣传和主动服务的方式方法。第七章档案管理,细化明确归档范围、归档部门和归档方式。第八章监督检查,重点明确申请对象、在补对象和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附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其他要求。

    四、主要创新

(一)申请更加便捷高效。减少提交材料,明确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核对系统查询到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免于提交。拓展申请渠道,两项补贴审定权限可下放至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实施“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残疾人可在任意乡镇(街道)申请补贴或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民政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缩短审批时限,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与原来审批时限相比缩短10个工作日。

(二)对象确认更加精准。明确数据比对频次,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应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省、市级民政部门、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工作。规范数据比对方式,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加强数据共享,残联每月10日前除了系统推送,还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推送上月残疾人证更新信息。强化政策衔接,细化明确两项补贴对象与孤儿、养老补贴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补助对象的政策衔接。

(三)主动服务更加有力。强化政策宣传,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短信提醒等形式一次性告知;对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采用有效方式提醒残疾人或其家属及时换证。强化主动作为,乡镇(街道)可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主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审批;为通过监测主动发现符合补贴条件且自愿申领的残疾人提供政策告知、协助申办等服务。

(四)监督管理更加有效。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细化明确归档范围、归档部门和归档方式,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填补档案管理空白,同时推动电子档案建设。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保障两项补贴工作有序落实同时有效保护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

五、实施说明

本《实施办法》于2023年11月15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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