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规范》起草背景
城乡低保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2013年,省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提高了低保管理规范化水平。2016年,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2018年,省民政厅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闽民保〔2018〕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在全国先行探索低保救助从“收入型困难”向“支出型困难”延伸。今年2月,省两办出台了《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1〕3号),对完善低保制度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今年6月,民政部出台了新修订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对认定条件、申办流程等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今年5月-9月,在民政厅党组的高度重视和驻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指导下,全省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困难群众“漏保”“漏救”问题点题整治工作,至9月底全省共有低保对象53.13万人,比去年底净增1.6万人、增幅3%,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比例1.4%、位居东部第三,点题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防止出现“错保”或“漏保”情形,全面总结梳理现行政策措施,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了《工作规范》。
二、《工作规范》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13章73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低保工作遵循原则和管理职责。第二章家庭成员认定,细化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细化明确家庭收入的核算项目、豁免项目和核算方式。第四章家庭财产认定,细化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赡抚养法定义务人的家庭财产核算项目和核算方式。第五章重度残疾人低保,明确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单人纳入低保条件。第六章支出型困难低保,明确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低保条件。第七章边缘家庭低保,明确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单人纳入低保条件。第八章申请和受理,进一步简化低保申请和受理等流程。第九章调查核对,优化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方式和要求。第十章审核确认,重点明确初审意见、初审公示、审核确认、结果告知、长期公开等审核确认环节和时限。第十一章对象管理,重点明确动态管理、资金发放、延保渐退等工作管理要求。第十二章监督检查,重点明确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和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附则,主要明确本规范的施行时间和其他要求。
三、《工作规范》主要特点
《工作规范》立足社会救助发展新阶段,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要求,提出一系列改革完善的重点内容和创新举措。
(一)部门职责更加明确。在第四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若发生法律或行政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第五条明确,各地可依据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力量或市场主体承接低保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
(二)规范家庭成员认定。在第八条明确,本省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在第九条明确,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
(三)规范家庭收入认定。在第十一条明确,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总和。在第十四条明确,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在第十五条明确,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
(四)规范家庭财产认定。在第十六条明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在第十七条明确,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或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在第十八条明确,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或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五)强化边缘群体保障。在第二十条明确,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在第二十二条明确,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状况,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也可将刚性支出发生者单人纳入低保。在第二十六条明确,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累计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六)审核确认更加高效。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低保政策,帮助提出申请。在第四十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将已签署核对授权书的人员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或“ 建议不纳入低保”的初审意见。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核确认机关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期间,对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家庭和个人,应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在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七)监督管理更加规范。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至少对在保的低保对象家庭状况进行一次信息核对,进行全面复核。在第五十七条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对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80%发放。在第六十一条规定,落实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定期核查已达到退保条件,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由审核确认机关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具体适用情形、延保月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脱贫人口等特定对象的延保渐退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在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按比例进行对象抽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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