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指引》之十八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时间:2021-08-31 09:00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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