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指引》之十七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时间:2021-08-31 08:59
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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