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等23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5-01-09 20:07

现将《福建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     福建省司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建设和城乡建设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

福建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峡出版发行集团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根据民政部等21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发〔2024〕3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监测摸排建立信息台账

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一)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民童2024〕108 号)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监测摸排和信息录入。建立流动儿童动态监测机制,监测摸排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2025年起,于每年4月和10月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信息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居住地乡镇(街道)要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加强关爱保护服务,儿童主任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三个月入户走访一次。在莆田市城厢区、龙岩市上杭县等2个全国实施“两”示范县(区)和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4个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民政部门与公安、教育、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共享,推动实现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分析应用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智慧民政”平台建设,向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推送共享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情况。教育部门要推送共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就学信息和教育资助情况。公安机关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流动儿童信息,加强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信息甄别、比对。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流动儿童名单分别推送共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参加基本医保情况。残联要推送共享流动残疾儿童享受康复救助情况。(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四)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门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为各学段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相应资助。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就读政策要求,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落实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省教育厅负责)

(五)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流动儿童能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残联要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保障,通过探索推进“省内通办”、大力推进“跨省通办”等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纳入保障,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关爱服务促进健康成长

(七)加强监护支持和干预。各地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生活照料、安全防护、亲子关系培养等方面的家庭教育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帮助提升科学育儿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列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范围的流动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评估范围,并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地要打造“福蓓蕾”具有福建特色的关爱服务品牌,开展“向阳花开”助学帮扶行动,充分发挥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各地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确保有需求的儿童及时得到规范化、专业化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开展泉州市安溪县加强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和县域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积极探索流动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的经验做法,切实促进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地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依托新华书店在市、县(区)、乡镇(街道)开设固定或流动的见书香,点亮梦想”读书角,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精神食粮。各地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之家、青年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地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风俗体验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当地生活。各地发、妇儿工委办、住建等部门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要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各地团委、妇联要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地人社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法治安全教育服务。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列入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充分发挥“谁执法谁普法”动态智能管理平台作用,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普法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涉及流动儿童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加大流动儿童各项权益保护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防范侵害流动儿童行为,预防流动儿童犯罪。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儿童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发挥“春蕾安全员”作用,切实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预防流动儿童犯罪。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严惩各类侵害流动儿童的违法犯罪,结合日常警务,依法干预制止流动儿童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要及时通报流动儿童的涉或严重不良行为情况,并定期会商研究防范措施办法。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流动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地要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提高流动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纳入平安福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创建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各设区市民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级关爱服务清单,并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贯彻落实。各地市关爱服务清单每两年更新发布一次,并于制定下发后10日内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具体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每年定期研判、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关爱服务政策落实到位。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优化提升培训实效。各地要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其他共性要求按照民政部等二十一部门方案执行。

 

附件:福建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附件

 

福建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幼有所育

1

0-6岁流动儿童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为我省住院分娩出生的新生儿提供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省卫健委、省疾控局

2

3-6岁流动儿童

学前教育服务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省教育厅

学有所教

3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服务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纳入资助对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省教育厅

4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省教育厅

5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病有所医

6

流动儿童

卫生健康服务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省卫健委

7

医疗保障服务

做好流动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省医保局

8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省卫健委、省民政厅

住有所居

9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住房保障服务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省住建厅

弱有所扶

10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省民政厅

11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省民政厅、省残联

12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省教育厅、省残联

13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向户籍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

14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请特困救助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省民政厅

15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临时救助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省民政厅

发展保障

16

流动儿童

监护支持干预服务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将列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范围的流动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评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妇联

17

心理健康服务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会康复服务范围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

18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在学校、幼儿园和“童心港湾”、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之家、青年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新华书店见书香,点亮梦想”读书角阅读保障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文化生活

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海峡出版发行集团

19

城市融入服务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妇联

20

法治安全教育服务

开展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向流动儿童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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