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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主办和管理,立足为老年人日间休息、休闲娱乐、助餐等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遵循“党政引导、村民自治、社会互助”的原则。为引导村民委员会进一步提升农村幸福院自治互助管理能力,更好发挥服务功能,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开放管理。各村民委员会可结合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农村群众生活特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幸福院详细开放方案,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开放时间应当符合当地大部分老年人活动需求,鼓励实行定时定段与预约开放相结合,年度实际开放不少于200天。在农村幸福院门口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段、监督电话,鼓励以县为单位统一规范格式,接受村民监督。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养护、节日活动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者调整开放时间的,提前向社会公示。
二、做好设施维护。村民委员会定期对农村幸福院进行安全检查,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开放场地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防止设施、场所被挪用、占用。在各类功能室及服务设施的显著位置,要设置清晰易懂的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引导老年群众正确使用服务设施和器材。
三、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进一步调动老年人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把农村幸福院用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把服务开展起来。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对关于农村幸福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通过捐资捐物捐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农村幸福院持续运营、改善服务。
四、落实等级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面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对日常抽查检查、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部分农村幸福院责任主体不落实、运转资金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完备、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应及时给予提醒,督促限期整改。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与运营奖补挂钩机制,根据农村幸福院等级评估情况、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及日常运营服务质量等,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农村幸福院给予适当奖补,促进农村幸福院改进服务、长效运行。对地方管理不严,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及时予以通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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