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政府民政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通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福建省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儿童关爱服务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孤独症谱系障碍(也称自闭症,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关爱帮扶机制,有效提升孤独症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筛查诊治干预康复全链条服务
1.健全孤独症儿童筛查干预服务体系。以设区市为单位,逐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筛、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复筛、孤独症儿童定点机构诊断、康复机构康复的孤独症筛查干预连续管理的服务体系,规范提供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康复等服务,做到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广覆盖。(省卫健委负责)
2.完善医疗诊断康复机构布局。鼓励支持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精神病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康复医疗机构开展孤独症儿童筛查、诊疗、康复服务。到2025年,每个设区市要有1所市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孤独症儿童诊断康复工作,常住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要有1所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孤独症儿童诊断康复工作。(省卫健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加强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协议管理。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协议管理机构。(省残联、省卫健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制定完善孤独症诊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逐步提高孤独症儿童门诊待遇水平。(省医保局、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做到“应助尽助”。康复服务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不超过1700元,每年不超过1.7万元执行;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每年不超过2万元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康复服务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省残联牵头,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融合教育保障
6.保障孤独症儿童受教育权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独立设置专门招收孤独症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尽早为孤独症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提升适龄孤独症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通过“一人一案”安置机制,确保孤独症儿童“应入尽入”。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随意拒收能够随班就读的孤独症学生。着力发展高中特殊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招收孤独症学生入学就读。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孤独症学生随班就读。(省教育厅牵头,省残联配合)
7.推进特殊教育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布局建设专门的孤独症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福州星语学校提升办学水平,打造成新型特殊教育学校的典范。到2025年,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至少建设一所标准化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设立1~2个孤独症儿童教育班。依托泉州师范学院建立省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指导和支持市、县(区)设立特殊教育资源和指导中心,配备专业人员,加强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服务。(省教育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8.创新融合教育服务。积极探索优化孤独症儿童融合康复训练和教育培养方式,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为孤独症儿童更好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提供支持,帮助孤独症儿童接受半日融合、逐日增加融合、独立入校(入园)融合等多种方式的融合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教育学校特教部(班)积极探索设置面向孤独症学生的专业,同步促进其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省教育厅牵头,省卫健委、省残联配合)
9.加强特教经费保障。各地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照普通初中的10倍拨付,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分级分档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高于普通学生的部分,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送教上门残疾学生按照学籍所在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省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4000元(寄午生减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筑社会融合支持体系
10.兜牢孤独症儿童家庭基本生活底线。将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或孤独症儿童家庭依规纳入低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对符合条件的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孤独症儿童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配合)
11.加强家长培训与家庭康复指导。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以及残疾人协会等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对家长群体的专业支持和指导,引导家长树立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积极主动接受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康复服务,提高孤独症儿童家庭教育康复能力和水平。(省残联、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成立民办非营利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对其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实行优惠。支持成立孤独症人士及亲友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其主动参与孤独症患者就业帮扶、儿童康复机构监督评估、孤独症儿童摸排、困难孤独症儿童家庭入户访视等工作。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爱心人士、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孤独症儿童家庭开展关爱帮扶服务,为其提供医疗康复、生活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支持。(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
13.加强从业机构管理。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依法登记。开展评估、诊疗及医疗康复服务的,应依法取得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教育服务的,应依法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展其他服务的机构,应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营利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监管,非营利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监管,其中属于医疗康复服务类的由卫健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属于教育服务类的由教育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已直接登记的非营利性康复机构由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其进行监管。残联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对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规范运营监督。卫健、教育、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康复服务规范标准,规范机构场所及其设施建设和康复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康复服务机构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卫健部门加强非法医疗行为清理整顿,残联、卫健、民政部门加强对康复救助服务协议管理机构准入的质量把关,推荐并公布一批规范的儿童孤独症康复机构供家长选择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康复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严重问题的康复机构纳入“黑名单”。充分发挥孤独症康复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自我监督管理。(省残联、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15.加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从事孤独症儿童诊疗康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支持孤独症儿童诊疗康复相关学科、专科建设,发挥专业学、协会作用,搭建孤独症儿童诊疗康复专业交流学习平台,不断提升孤独症儿童诊疗康复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成一批示范性孤独症儿童筛查、诊疗、康复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为各地提供相关人才支撑。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康复服务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省卫健委、省残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大力培养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适当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增加孤独症教育康复相关课程比重,着力培养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专业老师。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内容,提高必修课比例。将孤独症教育内容纳入省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培训,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让教师掌握规范、有效的孤独症儿童训练方法,培养康复教育能力。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特殊教育学校(班)应按不低于普通学校20%的比例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对论文、课题不作要求。(省教育厅牵头,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保障
17.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家庭和各类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各尽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帮助孤独症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密切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部门职能,进一步完善细化落实的措施办法,通过项目化运作,及时跟踪、调度、解决好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信息共享。在确保个人及家庭隐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卫健、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别逐步将孤独症儿童诊断信息、就学信息、基本生活救助信息、康复救助信息定期推送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孤独症儿童应助尽助、应保尽保。(省卫健委、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孤独症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卫健部门要将孤独症宣传纳入健康宣传内容,教育引导孤独症家庭及社会科学认识孤独症,提高孤独症科学知识知晓率;教育部门要加大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及孤独症儿童干预康复等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幼儿园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早期识别、康复和教育孤独症儿童的能力;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和引导孤独症儿童家庭承担监护责任,维护好孤独症儿童合法权益;残联组织要积极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标准的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重视儿童孤独症宣传中的科学性、准确性,引导媒体广泛宣传儿童关爱保护理念;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中的引领作用,宣传引导广大妇女同胞、团员青年共同关爱孤独症儿童,共同营造包容、支持和关爱孤独症儿童的良好社会环境。(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残联、省妇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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