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中心、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
现将《福建省“公民身后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民身后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创新政务服务有关部署,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的通知》(闽审改办〔2020〕10号)精神,全面提升身后事办理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突出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解决身后事“多环节、多处跑、多次跑”问题,通过流程再造和信息共享,整合部门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加快构建更加便捷、更多层次、更为高效的跨部门联办模式,实现“公民身后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全面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二、实施方式
(一)服务内容。居民遗体火化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遗属待遇申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
(二)办理方式。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者闽政通APP“公民身后一件事”专区进行在线申报,申办业务进入到集成化办理平台上进行预审,并通过省政务总线推送到民政、公安、人社、医保、公积金中心等部门,由各部门在部门自建系统上进行审批办理,办理信息再通过省政务总线回流给集成化办理平台。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公民身后一件事”部门联办机制。“公民身后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由省民政厅牵头,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卫健委、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跨部门联办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加快建设福建省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新增身后一件事业务办理功能,实现“公民身后一件事”网上申请办理。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围绕办成“公民身后一件事”,尽快完成对各自部门的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互联互通,实现通过省政务总线向集成化办理平台实时推送联办数据。
(三)编制发布“公民身后一件事”指南规程。整合“公民身后一件事”套餐涉及的相关事项,对“公民身后一件事”进行梳理细化,确保套餐内各部门单体事项的办理情形、申报材料同现有五级十五同事项信息保持一致。要进一步整合申请表单、精简办事材料,打造“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站服务”的联办模式,实现“公民身后一件事”跨部门联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公民身后一件事”是我省创新政务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衔接配合,认真梳理推演群众办事流程,全面统一省、市、区办理标准,做好人员配置、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确保新的办理流程“走得通、跑得顺”。
(二)强化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民身后一件事”工作协调机制,不定期开展沟通交流,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方案中的各项任务,建立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及时总结评估“公民身后一件事”指南规程实施情况,推动改革顺利落地。
(三)开展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要负责本部门对应事项政策指导、数据管理和业务办理,及时开展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公民身后一件事”改革后的办理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公民身后一件事”服务指南
2.“公民身后一件事”办理登记表
3.“公民身后一件事”流程图
附件1
“公民身后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公民身后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定义
省内居民死亡后,同步申请办理遗体火化、公民死亡户口注销、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遗属待遇申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等“一件事”联办服务。
二、审核确认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4.《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6.《社会保险法》
7.《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
三、申请条件
逝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
2.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
3.逝者未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传染病;
4.逝者遗体非超期防腐遗体;
5.逝者宗教信仰对遗体处理没有特殊要求;
6.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领。
四、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进行在线申请、上传材料等。
五、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材料名称 |
1 |
“公民身后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申请登记表 |
2 |
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 |
3 |
死亡证明 |
4 |
申请人身份证 |
5 |
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
6 |
关于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遗赠等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
7 |
继承人(受遗赠人)一类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
8 |
申领死亡待遇承诺书 |
六、办理结果
居民死亡并开具死亡证明后,通过“公民身后一件事”系统依申请即时推送联办信息。
民政部门在收到遗体火化申请信息后,丧事承办人应携所需材料前往殡仪馆进行逝者遗体火化,反馈火化办结结果。
公安部门在收到户口注销申请信息,核验材料齐全、形式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注销,家属应在逝者死亡后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缴交或加注注销信息,可选择自行前往或者邮寄,单独立户的由派出所直接收回;
各地市公积金中心、社保、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审核相关业务,在业务法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并统一通过集成化办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转到对应领取的银行卡账户上,审核不通过的,反馈补齐材料或说明原因。
附件2
“公民身后一件事”申请表
逝者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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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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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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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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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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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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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地点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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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 |
□因病 □自杀 □被害 □车祸 □衰老 □自然灾害 □其他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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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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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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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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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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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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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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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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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事项 |
□火化办理 □公民死亡户口注销 □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遗属待遇申领(如逝者属于因工死亡,请勿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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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办理 |
是否已运送到殡仪馆 |
否 |
遗体接运地址 |
市 县(区) (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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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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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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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已运送殡仪馆名称 |
市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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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 户口注销 |
户口注销材料(逝者身份证及户口簿丢失或者查找不到无法缴交的,需签署个人声明) □身份证及户口簿 □身份证 □ 户口簿 □ 户口簿、身份证全部无法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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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义务人《声明》:本人_______声明逝者_________XXX无法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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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后 缴销方式 |
□邮寄缴销 (请将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邮寄到派出所,派出所缴销或加注户口注销章寄回) □自行前往(请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销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加注户口注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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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回地址 |
邮寄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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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
领取人姓名: (注:领取必须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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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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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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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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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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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明(请选择其中一种声明情形) 情形一: 因缴存人________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本人_______作为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本息并办理销户手续,本人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对提取后可能引起的财产继承、遗赠等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情形二: 因缴存人________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本人________代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________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本息并办理销户手续,本人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对提取后可能引起的财产继承、遗赠等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内容,对上述内容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本人声明 :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内容,对上述内容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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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 |
注:清退账户必须为参保人本人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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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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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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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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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明:本人 ______ 申请将公民 ______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清退至以 ______ 为名开立的银行账户,本人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 ______ 财产继承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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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遗属待遇申领 |
支取账户:□参保人本人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说明:需发放至继承人、遗属银行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领人须提供《申领死亡待遇承诺书》或公证材料。 (2)已故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申领人必须提供委托公证或继承公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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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遗属待遇申领 |
银行卡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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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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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名(领取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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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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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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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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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是否离退休人员 |
□是 □否(选“否”,需选择申请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并填写“参保人省外参保情况”与“本月缴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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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
1.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将与遗属待遇一并支付。 2.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后支付遗属待遇,死亡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即为终止。若领取遗属待遇后发现有未归集的异地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重新核定遗属待遇,申请人需自行联系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3.在职参保人员若有视同缴费年限需要确认,请勿选择打包办理本业务。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提供参保人员本人档案,请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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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 |
说明:申请办理的经办机构应为逝者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中心。 市 县(区)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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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异地参保情况 |
□无未归集的省外养老保险关系 □有未归集的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请按时间顺序填写省外参保信息) 例:起止时间 201010-201203 参保地区 河北保定 (1)起止时间 参保地区 (2)起止时间 参保地区 (3)起止时间 参保地区 (4)起止时间 参保地区 (5)起止时间 参保地区 (6)起止时间 参保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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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缴费情况 |
□无缴费 □已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将在本月缴费到账后办理待遇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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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如实填写以上信息,并就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已经知悉办理须知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已核对材料,见证业务申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公民身后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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