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政行业标准《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
来源:民政部 时间:2014-11-18 10:34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0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民政厅、民政部救灾司、温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万荷、袁国军、潘安平、许 胜、肖 鑫、林 艳、刘 灵。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灾害避灾点设置、日常管理以及应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避灾点设置、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经城乡规划选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宜参照GB/T 2173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避灾点 emergency shelter

为遭受自然灾害威胁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3.2

避灾人员evacuated victims

受暴雨、洪涝、风雹、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威胁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人员。

4 避灾点的设置

4.1场地和建筑要求

4.1.1避灾点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场地安全性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可能遭受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区域或地段。

4.1.2避灾点应考虑其所在区域的公共设施状况和避灾人员数量,遵循交通便利、方便转移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其允许容纳的避灾人员数量,按人均面积不小于2m2计算。

4.1.3避灾点应有方便避灾人员进出通道,其中主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4m次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2m

4.1.4避灾点主体建筑一般应为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其主体建筑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0162006规定的范围。

4.2现有建筑物利用要求

4.2.1避灾点应优先利用其所在区域内的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社会福利设施、村办公楼、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物,并对这些建筑物进行改造利用,使之具备较好的防灾避险功能。

4.2.2现有建筑物改扩建前应进行房屋质量和抗震设防能力鉴定,必要时应进行加固,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后方可选作避灾点。

4.3基本设置要求

4.3.1避灾点应设置统一的避灾点标识铭牌、进出口路线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所有标识标志应醒目,特别是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进出口路线标志等。

4.3.2避灾点应设置值班室、避灾人员宿舍、物资储备间等场所。规模较大和有条件的避灾点应设置办公室、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厨房、卫生间、临时医疗点和救灾物资仓库等场所。

4.3.3避灾点应设置公厕设施,原则上每100人不少于2个蹲位,且应男女分设。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

4.3.4避灾点应具备良好的给排水条件,满足给排水要求,提供生活饮用水保障,且应符合GB5749

4.3.5 避灾点应配备必要的辅助照明设施,如应急灯等。高寒地区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取暖设备。

4.3.6避灾点应张贴悬挂避灾点管理制度、避灾人员守则和防灾减灾宣传资料等。

5日常管理

5.1组织管理

5.1.1避灾点应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通信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并将其姓名和联系电话予以公布。

5.1.2避灾点管理人员可聘请专职人员担任,也可由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原则上每50名避灾人员至少安排1名管理人员。必要时还应配备医疗、公安(治安)人员。

5.1.3避灾点应主动接收志愿者队伍,特别是鼓励避灾人员参与避灾点管理服务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

5.2安全管理

5.2.1避灾点应符合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其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具体参见GB50016

5.2.3避灾点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避灾人员发生意外伤害。

5.3物资管理

避灾点应储备足量的床铺、被褥、食品、饮用水、日常品等基本生活物资。必要时也可与附近的饭店、商场、超市、药店、学校、仓库等业主单位签订协议储备物资,但其与避灾点的实际距离应小于500m

5.4预案管理

针对当地灾害特点,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避灾点分布情况,从指挥机构、灾害预警、启动机制、联系方式、转移路线、疏散引导、安置程序、物资储备和信息传输等方面,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避灾应急演练。

6 应急管理

6.1启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避灾点: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

——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

6.2人员管理

6.2.1避灾点管理人员应实行24h值守,做好避灾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及时了解灾情变化和灾害影响。

6.2.2避灾点管理人员应对避灾人员逐一登记造册,并教育引导避灾人员自觉遵守避灾点管理规定。

6.2.3避灾点管理人员应关注避灾人员思想情绪变化,做好避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6.2.4避灾点管理人员应做好志愿者的管理。

6.3物资保障

6.3.1避灾点应妥善储备救灾物资,建立物资台账和定期检查制度,并及时进行过期前的物资更换,不得向避灾人员发放过期变质食物。

6.3.2灾害过程结束或避灾人员撤离回迁后,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物资消耗情况,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上报至当地县级民政部门。

6.3.3避灾工作结束后,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处于保质期内的食物应分类妥善管理,或用于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6.4 卫生保障

6.4.1避灾点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必要的垃圾收容设施,并及时予以清理。医疗废物处理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6.4.2避灾点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避灾人员身体状况,主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6.5生活保障

6.5.1避灾点应及时安排床(铺)位或休息处,分发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差异和病患人群的特别需求。

6.5.2避灾点应保证避灾人员的日常用餐需求,并适当考虑特殊人群的营养差别(特别是婴幼儿、老年人等)。

6.6响应终止

6.6.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撤离回迁指令后,管理服务人员应组织避灾人员有序撤离。

6.6.2避灾人员撤离后,管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对避灾点物品、设施进行整理和补充,使其恢复初始状态。

7信息发布

避灾点应及时向避灾人员通报灾情发展和救灾物资发放等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助政策措施等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2]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2011

[3]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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