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事项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民福〔2014〕276号
来源:厅福利慈善处 时间:2014-05-30 11:06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部署,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民政厅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事项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5月30日

福建省民政厅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事项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涉及我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事项后续市场监管,结合我厅职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的总体要求,按照“宽进严管”、“谁审批、谁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后续市场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养老机构和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职责

  (一)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1.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许可。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事项

  1.民政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级以上(不含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2.市(县、区)民政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

  (1)国内的组织、个人独资、合资、合作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许可;

  (2)受我厅委托实施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许可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27号)。

  四、后续监管措施

  (一)及时做好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提取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的相关数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在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内、且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告知其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南,指导办理许可事项。

  (二)加强对获证市场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核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巡查或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获证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及时监督查处,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便其他相关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三)积极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发现市场主体涉及民政部或地方民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及时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负责审批的民政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相关监管信息应及时传至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在依法查处营利性养老机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四)对民政部和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民政部门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民政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将信息上传至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他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加强业务培训,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在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加强沟通协调。我厅福利慈善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与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参照上述分工,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