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闽价费〔2012〕524号
来源: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时间:2012-12-16 10:1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2012年12月14日发布,闽价费〔2012〕5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含社会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亮证收费。
  第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七条 实行有关当事人填写《殡葬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群众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殡葬服务选项单》内容包括所提供的殡葬服务项目、殡葬用品名称、收费标准、租用期限等,并公示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殡葬服务选项单》的服务项目,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供群众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按用户所选项目收费。
  第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收费必须按规定向用户提供财政或税务票据。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管理,收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044908”项“殡葬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殡葬服务单位和其他殡葬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第二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

  第九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冷藏72小时内)、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共四项。
  第十条 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其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单位合理利润、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核定。
第三章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殡葬基本服务以外、可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冷藏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行业合理利润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禁止殡葬服务单位强制丧属购买由其经营的殡葬用品和限制使用自带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文明殡葬用品。
               
第四章 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公墓服务收费分为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和非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
  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护墓管理费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服务收费项目。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第十六条 非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收费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可收取护墓管理费。墓穴的(护墓管理费包括)日常管理维护、安全和周边绿化等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核定。
第五章 殡葬服务免费政策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助情况,制定城乡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规定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1)城乡低保对象;(2)城镇“三无”人员;(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重点优抚对象;(5)革命“五老”人员;(6)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困难对象的范围(含户籍地以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免费对象扩大到辖区内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条 城乡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内容:(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要将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对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及时划拨到位。尸袋和骨灰盒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后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环节工作。
第六章 殡葬服务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殡葬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并免费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选项单》。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民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设立需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明码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等乱收费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价格予以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