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间:2009-04-15 15:25

  各市、县(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福建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

  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各地可参考民政部制订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福建省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 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 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分类评定原则。根据社会组织类型按照不同指标分别开展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

  (四)循序渐进原则。紧密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第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设立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的具体工作可以通过建立或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第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授权,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对评估机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 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三) 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报送本级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投票结果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准。每位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 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 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 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送审的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 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 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第三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 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进行动员培训;

  (三) 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

  (四) 社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五)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参加评估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和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六) 评估机构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七) 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八)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授予评估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九) 各地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报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按民政部统一规定制作。

  第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也可以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十八条 在有效期内,获得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

  第十九条 获得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实行简易年检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并公告作废。

  附件:1.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2.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3.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5.基金会评估指标

  6.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附件1:

  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52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活动资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

  (4)办公条件

  (5)行业覆盖率

  (6)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7)章程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

  (8)章程体现了行业性社会团体特点

  (9)章程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10)按规定变更登记

  (11)按规定备案

  (12)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3)年度检查情况

  (14)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5)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7)理事会

  (18)秘书处(办公室)

  (19)监督机构

  (20)分支、代表机构

  (21)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2)制定有关制度

  (23)岗位管理

  (24)工资管理

  (25)会员管理

  3.财务、资产管理

  (26)账户管理

  (27)会费管理

  (28)财务人员管理

  (29)遵守有关制度

  (30)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1)档案管理

  (32)证书管理

  (33)印章管理

  5.管理技能

  (34)外部活动

  (35)内部建设

  6.协会文化

  (36)从业人员年轻化、专业化,整体实力较强

  (37)从业人员及会员了解并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凝聚力强

  三、工作绩效

  1.活动情况

  (38)日常工作

  (39)长期工作

  (40)开拓创新

  (41)参与公益事业

  2.服务绩效

  (42)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3)服务会员

  (44)服务行业

  3.承担政府转移职能

  (45)行业管理职能

  (46)行业发展规划职能

  4.信息公开

  (47)财务公开

  (48)重大事项公开

  四、社会评价

  1.社会效应

  (49)会员参与活动情况

  (50)开展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2.社会认可度

  (51)公众评价

  (52)政府有关部门评价

  附件2:

  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59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活动资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

  (4)办公条件

  (5)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6)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了公益性特点

  (7)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8)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9)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0)按规定备案

  (11)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2)年度检查情况

  (13)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4)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6)理事会

  (17)秘书处(办公室)

  (18)监督机构

  (19)分支、代表机构

  (20)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1)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22)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23)按规定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

  (24)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

  (25)会员管理

  3.财务、资源管理

  (26)账户管理

  (27)会费管理

  (28)按规定配备财务工作人员

  (29)财务管理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30)财务公开透明,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31)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32)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3)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4)档案管理

  (35)证书管理

  (36)印章管理

  三、工作绩效

  1.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

  (37)公益活动支出金额

  (38)公益活动会员参与度

  (39)公益活动受益者人数

  (40)年公益活动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

  (41)年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

  2.项目开发与运作

  (42)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3)年均开展项目数量

  (44)项目平均资金规模

  (45)项目运作规范性

  (46)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3.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47)年人均接受社会捐赠额

  (48)年人均接受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额

  4.信息公开与宣传

  (49)向社会公开本社会团体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

  (50)网站、网页或刊物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1)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评价

  (52)工作人员评价

  2.公众评价

  (53)捐赠人评价

  (54)受益人评价

  (55)志愿者评价

  (56)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7)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58)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59)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附件3:

  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48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法定代表人

  (2)独立办公场所

  (3)专职工作人员

  (4)专职会计人员

  (5)个人会员人均净资产

  2.章程

  (6)章程按规定经民主程序通过

  (7)章程按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遵纪守法

  (8)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9)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二、组织建设

  1.民主办会

  (10)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

  (11)按章程规定进行理事会换届

  (12)负责人能团结协作

  2.组织发展

  (13)个人会员增长率

  (14)向社会招聘人员占专职工作人员比例

  (15)党组织建设

  3.制度建设

  (16)管理制度项数

  (17)会籍管理制度

  (18)档案管理制度

  (19)印章管理制度

  (20)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4.为会员服务

  (21)对会员参加各类活动优惠措施

  (22)通过会讯、会刊等为会员提供专业信息

  5.经费筹集与使用

  (23)筹集经费增长率

  (24)经费支出总额

  (25)接受捐赠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26)学术与科普等业务活动开支占总支出比例

  6.信息化建设

  (27)独立网站或网页

  (28)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工作绩效

  1.学术交流

  (29)参加学术活动总人次/个人会员总数

  (30)会议交流论文总篇数/个人会员总数

  (31)人才和成果表彰奖励

  (32)组团出访和接待国外团体来访次数

  (33)连续性学术活动

  2.科学普及

  (34)社团举办的社会科普活动次数

  (35)参与政府重大科普项目数

  (36)连续性科普活动

  3.咨询与培训

  (37)向厅(局)级以上机构提供重要建议次数

  (38)继续教育培训班次

  (39)完成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委托项目数

  4.编辑出版

  (40)主办期刊、报纸数及编著译图书数

  (41)编撰论文集及其他非正式出版物数

  四、社会评价

  1.国际影响

  (42)会员担任国际学术组织负责人总人次

  (43)承办国际组织委托活动

  2.表彰奖励

  (44)受厅(局)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次数

  3.相对人评价

  (45)交纳会费的个人会员比例

  (46)媒体正面报道次数

  (47)有志愿者参与过社团工作

  (48)接受社会捐赠

  附件4:

  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61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活动资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

  (4)会员

  2.办公条件

  (5)独立办公场所

  (6)现代办公设备

  (7)办公电话

  3.章程

  (8)宗旨和业务范围

  (9)章程制定程序

  (10)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登记和备案

  (11)按规定变更登记

  (12)按规定备案

  (13)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5.遵纪守法

  (14)年度检查情况

  (1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6)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8)理事会

  (19)秘书处(办公室)

  (20)监督机构

  (21)分支、代表机构

  (22)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3)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5)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和考核

  (26)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障

  (27)主要负责人工作态度

  3.财务、资产管理

  (28)独立账户

  (29)会费收取

  (30)财会人员上岗资格

  (31)财务管理制度

  (32)财务是否公开透明

  (33)财务审计

  (34)是否税务登记及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5)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6)档案管理

  (37)证书管理

  (38)印章管理

  5.其他管理制度

  (39)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工作绩效

  1.会员服务

  (40)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

  (41)组织国内外交流活动

  (42)开展提高会员个体功能的服务活动

  (43)为会员提供各类优惠或免费活动

  (44)联谊活动数

  (45)会员参加活动占应参加的人数比例

  2.专业工作

  (46)举办各类专业、人才培训班次数

  (47)创新能力

  (48)其他服务及专业工作

  3.社会服务

  (49)中介服务与政策建议数

  (50)承办委托事项

  (51)考察、调研事项

  (52)慈善捐款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及效果

  4.信息公开及宣传

  (53)网站、网页或刊物

  (54)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公示情况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5)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评价

  (56)工作人员评价

  2.公众评价

  (57)社会服务受益人评价

  (58)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9)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60)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61)其他有关部门评价

  附件5:

  基金会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61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原始基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

  (4)办公条件

  (5)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6)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基金会特点

  (7)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8)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9)按规定变更登记

  (10)按规定备案

  (11)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2)年度检查情况

  (13)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4)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理事会

  (16)监事或监事会

  (17)办事机构

  (18)分支、代表机构

  (19)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0)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

  (21)工作人员的培训、任用和考核

  (22)按规定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

  (23)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

  (24)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制度

  3.财务、资产管理

  (2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6)账户管理规范

  (27)财务人员配备合理

  (2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29)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30)关联方关系

  (31)财务公开透明

  (32)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33)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4)资产管理

  (3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

  4.档案、证章管理

  (36)档案管理

  (37)证书管理

  (38)印章管理

  三、工作绩效

  1.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

  (39)公益事业支出金额

  (40)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

  (41)行政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

  2.项目开发与运作

  (42)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3)项目运作规范性

  (44)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45)项目社会评价

  3.社会捐赠、募集、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46)年度捐赠收入

  (47)年人均向社会募集资金额

  (48)年均接受政府资助额

  4.信息公开与宣传

  (49)公开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50)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51)媒体宣传情况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2)理事评价

  (53)工作人员评价

  (54)监事评价

  2.公众评价

  (55)捐赠人评价

  (56)受益人评价

  (57)志愿者评价

  (58)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9)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60)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61)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附件6:

  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70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开办资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及印章

  (4)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章程

  (6)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7)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8)章程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特点

  (9)章程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特点

  3.变更登记和备案

  (10)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1)按规定办理备案

  4.年度检查

  (12)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13)年检报告书内容完整详实

  (14)年检合格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员工大会

  (16)理事会及相应机构

  (17)监督机构

  (18)内设机构

  (19)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0)工作人员的数量及结构均能满足工作需要

  (2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2)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3)薪酬和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4)劳动用工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

  (25)依法设置财会机构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26)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27)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8)严格管理年度收入、支出预算

  (29)按章收费、无营利性活动收入

  (30)依法进行资产管理

  (31)负债及净资产管理情况良好

  4.档案、证章管理

  (32)归档资料齐全、完整

  (33)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及专门负责人

  (34)档案安全保管状况好

  (35)各类证书齐全

  (36)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5.计划管理

  (37)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38)有年度工作计划

  (39)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自律与诚信建设

  1.提供服务情况

  (40)有政府委托的职能

  (41)建立健全服务创新、服务质量监管体制

  (42)建立服务承诺制

  (43)服务质量

  (44)公益与慈善活动

  2.信息披露情况

  (45)向有关部门汇报信息

  (46)通过有效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开信息

  (47)内部信息记录完备

  (48)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

  (49)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50)完善纳税记录

  (51)筹资目的及资金运用

  (52)项目运作

  (53)重大事项

  (5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对外宣传情况

  (55)宣传媒介

  (56)进行交流合作活动并发行出版刊物

  4.资金运作

  (57)资金筹集总额符合规定

  (58)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59)年均费用总额低于收入额

  (60)业务活动的资金运用

  (61)依法使用限定性资金

  (62)依法计提专项费用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63)工作人员评价

  (64)理事会或相应机构的评价

  2.公众评价

  (65)服务对象评价

  (66)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67)受到业务主管单位表彰或奖励

  (68)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表彰或奖励

  (69)未受到业务主管单位批评或处罚

  (70)税务部门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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