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
来源:省政府 时间:2008-10-19 09:31

  城市社区是党和政府城市工作的基石。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现代化建设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适应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纲要。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精神,围绕我省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发展为主题,加快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与城市文明程度;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管理社区事务和服务居民中的积极作用,调动居民群众依法管理自身事务的积极性,保证党和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通过加强党的领导,改革体制、改进管理、改善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强化社区功能,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创造文明、舒适、方便、安全的环境。

  第二条 建设目标

  经过“十五”期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科学、管理有序”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逐步建设党政领导有力、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完善、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生活便利舒适、文体活动丰富、道德风尚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加强党的领导。在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中,充分发挥党对各项改革和建设的领导作用。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权统一、管理有序的要求,明确分工,统一步调,落实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

  推进基层民主。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并逐步扩大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自治职能。

  提高服务质量。把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以社区居民需要为第一信号,解决好影响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的主要问题,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立足各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尊重和支持基层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群众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实行共驻共建。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主动关心,协调配合,积极参与,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工作进度

  2001-2002年抓试点,在各设区市和区(市、县)建立若干个示范点。2003-2004年抓普及,由点到面,全面启动,整体推进。2005年开始抓深化,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巩固提高。

第二章 街 道

  第五条 管理体制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完善设区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发挥设区市、区(市、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个管理层级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有效提高综合管理的效能。按照“责权统一、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强化基层”的原则深化改革,实现街道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对一些管辖地域和人口规模过小的街道,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设区市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向区(市、县)下放城市管理相关权限。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向街道派出机构或人员,与街道对应设置,同时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城市管理权限下移到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并充实派出机构的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区(市、县)探索成立由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向街道派出机构或人员,以减少街道站所设置。

  第六条 工作职责

  街道党工委(党委)根据区(市、县)委授权,领导本地区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部署,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推进街道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讨论决定辖区内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驻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共同开展社区建设;领导街道办事处、群团组织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有关人员的考核、监督工作;负责街道党的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区(市、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市、县)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开展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指导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自治职权,开展工作。

  第七条 管理权限

  街道党工委(党委)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人员拥有管理权。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党工委(党委)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为主的部门派出机构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年度考核,须征求街道党工委(党委)意见;属区(市、县)管理的派出机构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年度考核鉴定,应征得街道党工委(党委)同意。公安派出所的所长应作为街道党工委(党委)或办事处的成员,参加街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拥有统筹协调权。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业务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总体工作部署,实行双重领导。区(市、县)政府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要支持、保证街道党政组织充分履行职权,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对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主动接受街道的统筹协调。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区建设规划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小区开发建设时,要进行公示,并征求小区所在街道的意见,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向所在街道通报。新建居民小区的综合验收,应要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参加。对未按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的单位,街道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社区建设拥有组织实施权。在街道建立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委员会由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和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内单位或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有关领导组成,街道党工委(党委)书记兼任协调委员会主任。协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研究和评议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协助做好社区建设有关工作,要积极主动参与,形成建设合力。辖区内各单位参加区(市、县)以上与社区建设工作相关的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应听取街道党工委(党委)的意见。

  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对辖区内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拥有检查监督权。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要经常听取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汇报,根据有关规定,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机构的工作,可由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组织进行评议,评议工作可视情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居民代表参加,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机构设置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的职能和任务,科学确定街道机构编制,严格定责、定岗、定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总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机构设置,根据街道辖区规模、人口数量、经济状况等情况,由区(市、县)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其中党、群系统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积极探索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合署办公的做法。有条件的街道应将各种面向群众的窗口服务单位集中起来,公开办事规则和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效能。

  第九条 财力保障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明确街道一级事权的基础上,其相应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全额列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财力特别困难的区(市、县)的社区建设,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健全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制度,各区(市、县)视本级财力和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街道协管税收的增长情况及对政府可用财力的贡献率,由区(市、县)政府给予奖励。

  保障基层专项工作经费。设区市、区(市、县)两级用于社区绿化、环卫、计生、治安、科普、统计、外来人口管理、环境保护和普法等工作的专项经费,各相关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要求,相应拨给街道或驻在街道的派出机构,作为定向支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多渠道筹集社区建设资金。社会福利和体育彩票筹集的资金,除上解中央和省统筹部分外,按合理比例用于社区福利和体育设施建设。对社会各界捐赠(助)的资金,可设立社区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发展社区有偿服务。街道兴办的部分社区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项目收入,应专项用于社区有偿服务项目的滚动发展。

  规范财务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收支审批制度,搞好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平衡。街道财务的收支计划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区(市、县)政府要将街道财务收支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向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的城市管理

  对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乡),在充分调研论证和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改一个的原则,逐步撤销现有镇(乡),建立街道党政组织,加快城市化管理步伐。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小区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尽快建立街道党工委(党委)和办事处。对居民、农民混居的城乡结合部,加快实行城市管理体制,由农村管理向城市管理转变。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辖区规模

  本着“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便于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对现有的居民委员会辖区进行适当调整、合并。可以居民居住的自然地域设置,也可以封闭性居民小区为单位设置,还可以职工家庭居民小区为主体设置。管辖范围一般以1000-3000户或实有人口3000-5000人为宜。辖区的调整,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合并的居民委员会财产归合并后的居民委员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冠名社区,按照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设置

  在辖区调整的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任务,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推进城市社区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辖区范围、户数规模等因素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定,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科教文卫等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建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居民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对辖区内的自治事务实行决策和监督。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会议或户派代表选举,单位代表由单位选派。其主要职能是:选举、罢免、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履行职责的情况,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涉及本社区的重要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届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三条 居民自治

  依法实行自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在街道党工委(党委)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下,在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协助区(市、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监督、进行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辖区内公示后,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在征得辖区内受益单位同意后向其筹集,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城市管理职能部门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它的下属委员会提供协助的行政管理事务,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主动承担协办。协办的有关事务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拨支工作费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乱收费、乱摊派。

  健全规章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规范辖区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奖惩措施、财务审计等制度,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办事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成员分工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向居民公开,接受民主评议,实行民主监督。

  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是经营性服务企业,参与社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有关部门在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或资质等级核定时,应由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工作条件和成员待遇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统筹解决。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用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对已验收但未提供相应配套公用设施的住宅区,要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形式逐步加以解决。对城区改造中拆除的公用设施,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补偿或重建。区(市、县)财政要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产生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保持不变;从现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复退专业军人、下岗失业人员中产生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财政性生活补贴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主任、副主任的财政性生活补贴原则人不低于区(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专职委员不低于区(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其他委员和自聘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区(市、县)或街道办事处制定。设区市和区(市、县)要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任期内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对居民委员会辖区调整后退离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符合退养条件人员的退养补贴、医疗保险和不符合退养条件人员的生活补助,由设区市、区(市、县)根据其在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予以解决。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社区服务

  拓宽服务内容。社区服务主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新生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和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

  完善服务设施。重点建设城区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和老年人生活服务等设施,加快信息联网,拓宽服务领域,向居民开展法律服务、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扶老托幼、扶残助残、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家政家教等服务。社区的重要服务设施由设区市、区(市、县)两级政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分批推进。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从以医疗服务为主转向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健全保障体系。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建立街居两级社会保障工作网络,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街道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收退休人员档案,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开展失业人员登记管理,规范失业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推进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自治退管组织,在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重点用于推动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

  推进资源共享。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等场所和设施,应对社区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高科技园区的实验室和科研基地,作为科普基地向所在社区开放。发挥社区人才资源优势和老同志的作用,调动他们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规范行业管理。福利性服务实行《社区服务证书》以及定期审验制度,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服务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人员、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和业务指导,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社区经济

  大力发展服务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产业。特别是发展需求稳、投资少、有效益的服务项目。社区服务业要坚持有偿、低偿和无偿并举,福利性、互助性、经营性相结合,公办、民办一起上,走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路子。兴办福利性的社区服务业,享受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加强城市基础管理的产业。对环卫、园林、环保、保安等行业,逐步将政府管理职能同企业行为分开,引进市场机制,努力培育起点高、管理好的专业性服务公司。推动物业管理公司按行业服务规范加强管理,提高档次,壮大规模效益。

  大力发展培植税源经济的产业。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按照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吸引多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大中小企业在社区投资,发展各种经济实体特别是第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社区经济特色。

  大力发展提供更多工作岗位的产业。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组织,拓宽社区就业渠道。引导失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鼓励社区内有经营才能和技术专长的人员创办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加大街属企业的改革力度。逐步实现政企分开,支持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增强活力,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继续盘活街居自我资产,努力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唱响主旋律。组织学习科学理论,按照以德治国和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积极宣传、推广和普及先进的思想文化,在社区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共同的理想信念。重视抓好对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移风易俗,禁止黄赌毒,抵制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形成“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运用好载体。充分利用社区内文化设施、历史文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思想教育载体,让社区居民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建设文体设施,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健康向上、具有社区特点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满足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依托社区教育资源,加强市民教育。深化军警民共建活动。在创建文明城市中,把创建文明社区同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以及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和文明楼院活动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开展志愿者活动。组织和发动社区居民以自己的体能、技能和智能,服务居民,奉献社区。组织志愿者团体,试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把党员干部、青年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情况作为思想道德考核或操行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美化社区环境。在规划建设时,突出人与环境和谐的主题,努力营造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建筑与环境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的社区居住环境。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需要,建设相关的设施。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袋装化,建设配套的环卫环保设施。加强城建监察,重点整治违章建筑,整治社区中小道路和建筑工地周边地带,整治新村小区内的脏、乱、差,整治占绿、毁绿现象。加强环境保护,开展创建园林社区和环保社区活动,对娱乐业、集贸市场和施工场所噪音污染,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等社区居民反映强烈的扰民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努力保持清新整洁的社区面貌。

  第十八条 社区治安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街道党政一把手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公安机关切实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以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政法机关的紧迫感,保证群众的安全感,强化社区管理控制功能,充分发挥社区作为城市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依法治省要求落到基层。

  完善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健全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抓好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以公安派出所为骨干,以治安巡逻队、专职保安队和护卫力量为依托,以治保、调解、帮教等有关组织为基础,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并举的群防群治体制。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从实际出发,调整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治安复杂、管理任务重的派出所,要建立专业治安组,承担重点行业、重要场所管理,办理治安案件。

  推进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全面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活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以增强群众安全感为重点,着力预防和减少多发性、可防性的案件,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做好防火防盗和安全生产等治安防范工作。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作为创安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协管站、劳动就业介绍所等管理中介机构,落实管理职责,保障管理经费,完善管理办法,注重管理实效,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发展规范房屋租赁,完善社区出租房、工棚、工地的管理,改进服务,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多渠道、因地制宜地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法律服务机构和调解组织的领导,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对社区居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法律素质。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领导核心

  及时调整组织设置。现有的街道党委逐步改为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市、县)委的派出机关。街道党工委(党委)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居民委员会辖区调整合并状况和社区党员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居民区党支部或党总支,以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地名冠名。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是居民委员会辖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党委)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街道党工委(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发挥思想导向、组织协调、监督保证作用。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要领导、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功能,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社区建设。

  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适应社区建设形势,领导方式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协调、指导和服务的方式转变,工作方式从以条为主、条块分割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向转变,活动方式从主要依靠社区党组织自身力量向更多地组织、协调辖区内单位力量转变,使党建工作的活力在社区得到体现。

  第二十条 工作要求

  建立党建工作联席会。由街道党工委(党委)书记牵头,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和辖区内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社团组织中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建立党建工作联席会,逐步形成以街道党工委(党委)为核心,以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为基础,以社会性、地区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为载体,以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共同目标为纽带,社区内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全体党员共同参与,条块结合、优势互补的党建工作格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部署、协调工作,通报情况,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协调议事等。

  加快社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党组织的组建步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中介机构,具备条件的都要建立独立的党支部。对党员数量少或暂无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联建、挂靠等方式组建党组织。对各类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社团的核准登记与党组织的建立同步。积极探索党组织的设置形式、隶属关系、活动方式等。努力做到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组织,有党组织的地方就有党的领导、工作和活动。

  把群团工作纳入社区党建总体规划。在街道党工委(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和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等,形成群众工作网络。加强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群团组织在社区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党建带动社区建设

  紧密围绕社区建设任务开展工作。把党的工作融合到社区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去,深入到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工作中去,渗透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的实践中去。发挥社区各个基层党组织贴近群众、联系群众的优势,围绕社区居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协同有关方面,促进社区建设任务的落实,着力增强社区的依法自治功能、管理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治安防范功能,增强党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实行党员属地管理或双重管理,完善社区在职党员登记、填发流动党员登记卡、联系老党员等办法,建立党员志愿者活动记录、党员奖惩建议制度,采取直管、代管、协管、联系等方式,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之外的监督。通过党员志愿者服务、楼院包干责任区、结对帮扶等形式,组织社区党员为民办实事做好事,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体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职党员要带头遵守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带头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带头移风易俗,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作出表率。流动党员要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的管理,勤劳创业,守法从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老龄党员要积极参加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在社区建设中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责任制

  区(市、县)委书记是社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党工委(党委)书记是本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区(市、县)委要重视和加强对社区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街道党工委(党委)要把社区党建工作作为首要任务。针对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社区党建工作新途径、新办法,逐步形成具有社区特点的工作机制。设区市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有力,把社区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领导机构

  全省社区建设由省委、省政府分别指定一位领导分管。需要省委、省政府决定的事项,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后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抓好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党政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其基本职责是:负责制定、审核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并督促落实;协助党委、政府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条块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

  区(市、县)党委、政府对社区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根据上级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制定本区(市、县)社区建设措施;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指导,推动社区建设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定期分析研究社区建设形势,协调解决社区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的作用

  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管理职责和管辖范围,建立以部门领导为核心的责任制,把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群团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能,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服务社区建设,服务社区群众。

  搞好宣传,加强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运用各种形式,宣传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重点任务,介绍社区建设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引导社会各界为社区建设献计献策,增强干部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各方面关心社区、建设社区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五条 队伍建设

  配强配齐街道干部。各设区市、区(市、县)党委要调整优化街道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特别要选好配强党政一把手。党工委(党委)领导职务与办事处领导职务可以兼任。结合机构改革,采取干部交流、轮岗下派、挂职锻炼等方式,从设区市、区(市、县)机关中挑选一批政治素质好、学历高、年纪轻的优秀干部充实基层。加大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改善班子整体素质。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增强队伍活力。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建设。从思想表现、工作能力、生活作风、群众拥护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把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素质关。通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产生、向社会招考、在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择优留用等方式,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依法参加选举。推荐的候选人中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居住在辖区内的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可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选举。鼓励优秀年轻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加强对街居干部的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通过党校、干校培训街道干部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党工委(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纳入省委党校培训计划,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纳入设区市党校培训计划。街居干部要加强学习,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社区建设为己任,扎实工作,努力奉献。

  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全面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集中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街居干部要心系群众,深入社区,埋头实干,开拓创新,扎实抓好社区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把精力用在勤勤恳恳为社区群众服务上。党政各部门要多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社区建设创造条件。规范对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考评,简化检查评比项目,控制层层达标升级活动,减少各类表册薄记,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把推动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作为检验自身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使一流的服务体现到社区。

  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区(市、县)党委要指导和帮助街道党政组织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全理论学习、民主议事、责任考核、事务公开、廉洁从政、奖惩约束等制度,促进街居干部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文明服务、勤政为民。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要会同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监督,整顿执法队伍,促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表现突出、群众满意的街居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采取分类推进的办法贯彻落实纲要精神。要适应城市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针对新城区与老城区、中心城市与其他城市、山区与沿海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社区建设已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要争创一流,再上台阶;社区建设起步晚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赶上全省步伐。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要坚持高标准,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基层和群众解放思想,立足实际,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及时总结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推动全省社区建设广泛深入开展。

  本纲要是指导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各设区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提出实施意见。有关部门要对所负责业务范围的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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