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社[2014]69号
来源:厅老区建设发展处 时间:2014-10-13 16: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建立的革命老根据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的专项扶贫资金(即扶持老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发展资金)中用于改善老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老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老区农村群众脱贫致富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根据我省革命老区的历史情况和此项资金的历史由来,保持资金分配方式、分配格局的相对稳定;同时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逐步调整完善资金分配使用机制。

  (二)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老区农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老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应向相对困难的老区乡村倾斜。

  (三)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四)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监督检查。

  (五)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老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村道路、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户用沼气、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改善老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建设;

  (二)支持老区农村发展生产,包括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县乡村干部培训、劳务输出培训等;

  (三)支持老区农村发展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

  (四)其他涉及老区扶贫建设的特定用途。

  第六条 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不属于革命老区范围的乡村,不得安排使用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采取按因素分配和按项目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其中按因素分配的资金不低于65%

  第九条 按因素分配的资金,由省老区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老区乡村(基点村)数量及比例、地方人均财力、贫困程度等因素,核定有关县(市、区)资金分配额度;实际分配下达资金时,参考对有关县(市、区)管理使用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按因素分配的资金,由有关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和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审批确定扶持项目,并将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送省老区办、财政厅及设区市老区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按项目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中的老区村,同时兼顾其他重点老区乡村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按项目补助的资金,由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中的老区村及其他重点老区乡村向所在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由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财政局审核后,报送省老区办、省财政厅;省老区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年度补助项目并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已给予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老区工作部门应当将省级下达的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无故拖延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四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和老区工作部门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强化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上,县级财政部门和老区工作部门应承担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的具体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老区工作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跟踪检查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有关县(市、区)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及部门网站、主要媒体、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上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有关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老区办和省财政厅、设区市老区办和财政局。省老区办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县(市、区)管理使用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县(市、区)管理使用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老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01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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