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社[2014]54号
来源:厅老区建设发展处 时间:2014-10-13 16: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建立的革命老根据地。

  第三条 各级老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有序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老区科技示范项目资金和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资金。

  老区科技示范项目,是指在老区乡村实施的以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为主,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在当地能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是指为弘扬老区精神,充分发挥老区革命遗址遗迹的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旅游景点功能,对老区分布的革命活动遗址、战场遗迹及相关纪念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的项目。

  第六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购置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执行

  第七条 申报老区科技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是当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组织或实体。

  (二)项目所在地应当是经认定的老区乡村。

  (三)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有利于促进老区农业科技普及应用、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增长。

  (四)项目应当惠及周边群众,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明确提出帮扶计划,并承诺无偿为周边群众提供相关技术和服务,带动其脱贫致富。

  (五)项目已建成投产或正在扩建完善。

  第八条 申报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对象应当是经认定为解放前留下的革命斗争遗迹、革命活动遗址(包括革命人物故居、纪念馆等)、革命烈士安息地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场所设施,在当地革命史上具有一定的标志性和代表性,可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能承担相应的维修维护责任。

  (三)项目正在修缮,且在当年或次年能全面完成预定的修缮计划。

  第九条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项目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提交申请。

  (二)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开展项目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已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省老区办、省财政厅。

  (三)省老区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年度补助项目并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一条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应当审核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申报书,深入项目实地调研论证,在此基础上比较筛选,择优上报,每年可申报1-3个项目。

  (二)当年未入选的好项目,作为省级储备项目转入以后年度备选(备选有效期两年),无需重复申报。

  (三)已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要对本地区需要维修维护的老区革命遗址进行调查摸底,区分轻重缓急,对具有较高历史纪念价值、切实亟待修复和完善的予以优先上报,每年可申报12个项目。

  (二)上报的请示文件应当说明所申报项目的革命历史、遗址的现状、遗址管理单位维护维修措施、准备投入资金的数额和需要上级补助资金的数额、遗址维护维修后是否列为爱国主义和党员干部教育基地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老区科技示范项目、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

  县(市、区)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在当地政务网上公开申报的项目和相关信息。

  县(市、区)上报的请示文件和项目申请材料(附件12)一式三份报送省老区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老区办、财政局。

  逾期未申报的,年初预算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省老区办、省财政厅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老区科技示范项目、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的审核,对经审核确定的项目,省级财政按每个项目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一次性下达项目所在县(市、区)。

  第十五条 县级老区、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下达的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单位切实采取措施履行帮扶承诺、落实帮扶计划,确保周边群众从中受益。

  第十七条 利用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老区科技示范项目和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位置设立相应的项目标志,标志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省老区办统一制定。

  第四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区科技示范项目和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帮扶群众情况等)实行动态绩效考评。

  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老区办和设区市老区办。

  第十九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老区办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县(市、区)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省老区办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成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测评,对专项资金执行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项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老区、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组织示范培训等文件材料及相关影像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设区市老区办每年对所辖县(市、区)当年度和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县(市、区)老区工作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县(市、区)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区发展专项资金;

  (二)截留、挪用老区发展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资金拨付;

  (三)违反规定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四)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五)在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老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14-2016年。

  附件:1老区科技示范项目申报书

  2革命遗址维修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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