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200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4-07-30 21:55

林连生委员

《关于完善低保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提案》(20242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厅立足民政部门职责,持续完善残疾人兜底保障政策并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给予残疾人群体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2023年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59.82万人,其中残疾人18.43万人、占对象总数的31%。

一、关于低保渐退方面。2015年,我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2021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出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民救〔2021〕104号),要求落实刚性支出扣除、收入扣减、重病重残单人保等惠民政策措施,明确打赢脱贫攻坚战后,5年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经确认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执行延保12个月的政策。2021年,我厅修订出台《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其中第61条明确规定“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定期核查已达到退保条件,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由审核确认机关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2022年,民政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结合实际明确要求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综上,我省目前符合退保条件的残疾人低保对象,如果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给予延保12个月,其他的执行国家部委渐退期限给予延保6个月。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等方式,为符合退保条件但仍存在一定困难的残疾人对象提供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服务。

二、关于低保与就业联动方面。按照政策顶层设计和相关规定,低保对象的认定与家庭经济状况直接挂钩、与困难类型和程度适当挂钩,与身份、职业、行为不挂钩。为此,困难群众申请低保,都必须核查其收入和财产状况。在这方面,省政府于2013年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不经调查和规定程序将收入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我省现行低保政策已充分体现了对残疾人群体的倾斜照顾,为鼓励残疾人就业,2021年修订出台的《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明确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扣减的比例远高于其他群众(20%~30%)。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研论证,持续优化完善残疾人就业和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帮扶方面。根据2023年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闽民规〔2023〕8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模式。下一步,我们将立足民政部门职责,积极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福建省“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衷心感谢您的关心关注,您的建议对我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领导署名:陈丽华

  人:吴艺林(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0591-87663982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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